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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当代中国的宪法惯例/张宏思(10)
3、以修正案方式修宪。
俞子清先生指出:

① 资料引自胡绳/主编,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著:《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年8月初版,第522—548页; 许崇德/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4月初版,第848—862页;《宪法和宪法修正案辅导读本》编写组/编著:《宪法和宪法修正案辅导读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3月初版,第34—38页。
②董和平、韩大元、李树忠/著,廉希圣/审定:《宪法学》(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初版,第102页。
③ 俞子清/主编: 《宪法学》 (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初版,第44—45页。

我国宪法修改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进行的惯例,就是在宪法和法律关于修宪方式并无任何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借鉴国外做法,而于1988年4月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创立的,迄今已形成17条宪法修正案。①
至2004年3月14日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新的宪法修正案,已累计31条。
4、关于公布宪法的惯例。
新中国产生的四部宪法均无宪法公布程序的规定,但从1954年宪法开始就一直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这是从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原则出发所作的一种当然演绎。②
5、民主党派和政协在政治决策中享有协商、建议权。
关于此点,秦前红先生进一步论述道:
我国宪法虽然没有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法律地位、性质职能及工作程序的规定,但在宪政实践中将其作为重要的国家机构对待完全合乎宪法修正案第四条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原则。我国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政治协商会议同时召开的惯例,也使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就国家人事进行政治协商有了程序化的保证。③

近年来,在修改宪法或制定重大政策、法律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主动征求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支持他们在国家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发挥他们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如在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规划,三峡工程建设,启动南水北调工程及历届政府机构换届时的重要人事安排过程中的协商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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