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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当代中国的宪法惯例/张宏思(11)

6、全国人大与全国政协同期开会,全国政协委员列席全国人大会议。
俞子清先生指出:

1959年,召开第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时,便采取了全国人大与全国政协同期开会,政协委员列席人大会议的方式,以真正实现参政议政,共商国是。这一方式不仅延续到现在,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协也照此办理,得到了全社会的一致认可,从而形成了一项重要的宪法惯例。④

7、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它中央国家机关的主要领导人选的提名,例由人大主席团进行。
胡锦光、詹福满两位学者认为:
按照惯例,由全国人大选举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 (如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由主席团提名,但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候选人提名程序、正式候选人确定程序未作规定,为明确起见,似应当作出规定。⑤
8、国家主席即国家元首。
许崇德先生的看法是:
主席即元首,虽在我国宪法里没有丈字表现,但这一点存在于实际生活之中,是我


① 俞子清/主编: 《宪法学》 (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初版,第44—45页。
② 出处同①,见第118页。
③ 秦前红:“关于宪法渊源的比较研究”,载http:\\www.lawstar.com.cn(“法律之星”网),2005年8月8日。
④ 俞子清/主编:《宪法学》(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初版,第44页。
⑤ 胡锦光、詹福满:“论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宪政制度(1982—2002)”,载《法学家》2002年第6期,第18页。


国的一个为公众接受的宪法惯例。①

(三) 更多可认定的宪法惯例
实际上,当代中国的宪法惯例远不止于学界的归纳。试举要如下:
1、上文提到的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中央委员会乃至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在当代国家政治生活中居于实际上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位的事实即是最重要的宪法惯例。
这—点既为现行宪法序言的相关宣示所概括确认,也在现实生活中被实实在在地践行着。正如学者指出:

党组织对一切国家机构实行组织关系上的统一领导,既包括党的中央机构对下级机构的统一领导,也包括党组织对同级国家机构的统一领导,实际上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内的所有国家机构的权力最终则统一于中共中央和中央政治局。从组织结构上看,共产党组织的地位要处在同级其它国家组织之上。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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