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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当代中国的宪法惯例/张宏思(12)

而中共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一直是中国社会的最高政治决策机关。每五年一次的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其政治影响力远远大于换届的全国人大会议。从媒体超高规格的报道方式以及普通百姓自发的欢迎和高度的关注就可以充分领略到执政党的无上威权。
金太军、张海廷等学者进一步指出:

中国共产党组织本身事实上已构成一种社会公共权力,相当于国家组织而又超越了国家组织。③
尽管宪法中少有条文,但在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在我国是事实上的宪法主体)是实际公共权力的核心,领导、左右并支配着各个时期的中央和地方关系,这是解释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规范体制与实际运作发生偏差的一个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因素。④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这个司空见惯、耳熟能详的政治词汇清楚地表明了党与国家机关在国家权力架构中的主次顺位。1975年宪法第16条就曾明文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2、党政互为表里、党组织优位的政治体制。
我国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总体上实行中央、省、县、乡四级政权管理体制。从中央到地方,在政治运作、宏观经济调控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基本方面具有高度的一体化和同步性。中国共产党的政治领导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的行政性职能相为表里,其组织机构设置与各级政权机关的设置基本对应。执政党的组织行使政府职能,形成“大政党、小政府”型的政权组织结构。
张海廷先生认为,
当今世界各国,大都存在着政党,而且多数国家政府的组成和政治权力的行使,都是通过政党来实现。政党在宪政体制中的运作,有的有宪法的明文规定,有的是以惯例而存在,有的则没有明确的依据,而实际上发挥着相当的作用和影响力。……中国共产
党在中国政治和宪法体制中的领导地位是由历史形成的,其在国家生活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在现行宪法中,从具体运作规范来讲,几乎没有作规定,只是原则性地肯定了中共的领导地位,而具体运作机制则体现于宪法之外的党章。
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推行,实行党政分开、政企分开、党的组织领导方式的改革,但党对于国家政权组织的统一领导仍承袭过去的基本做法。⑤


① 许崇德/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4月初版,第825—826页。
② 张海廷:“我国中央地方关系的形成归类——单一制下中央地方关系体制的两类划分”,载《宪法研究》(第1卷),第250—2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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