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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当代中国的宪法惯例/张宏思(15)
(四)正在生成与衰退的宪法惯例
1、在最高政治权力的交接问题上,任职终身制的惯例逐渐动摇。
中国政治领导人的权力交接问题历来缺少明确的规范,对领导人的去留、退休没有固定的处置办法。自从上世纪80年代中国新的一轮政治体制改革启动以来,这方面正在形成一些良性的做法。先是邓小平先生在担任中央军委主席8年后,于1989年11月在中共十三届五中全会上辞职,由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接任;2002年中共十六大召开,江泽民辞去总书记一职,选举胁锦涛为新的总书记;2004年9月,中共十六届二中全会召开,江泽民辞去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续任。这样,通过每五年一届的全国党代表大会的形式,开始打破党和国家领导人职务终身制的“天条”,似乎正在形成约每两届(10年)中央主要领导人更替一次的惯例,行政、立法系统也相应地发生重大的人事变动,并由此带动地方党政高层管理人员的任期制度改革。
2、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二元社会管理体制在大规模的城市化浪潮中,伴随着城乡统
筹、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等战畅性政策的调整而开始走向松动、解体中。
建国初期,国家一方面积极恢复国内秩序和国民经济,一方面加紧推进现代化建设进程。在政治上,着力维护国内秩序的稳定、加强国家的全员动员能力;经济上,为了谋求尽快实现工业化,加速进行资本的原始积累和资源的政府集中统制。到1950年代末,出现三


① 李君如/著:《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新认识》,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7月初版,分别见第98页、第156页。
②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和其他行政领导职务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的通知》(1983年8月31日)规定:因工作急需,可由上级党委提议、人大常委会或政府决定,临时参与某项领导工作或代理某项领导职务。
③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央管理的干部任免工作若干规定的修改和补充通知》(1982年2月26日)规定:明确代理职务,须由上一级党委批准。即,地方在提出地方主要领导职务代理人选后,须报中央批准:地方因工作需要.增设机构而任命干部时,须先报中央批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8条规定,出现此类情况,须先报请国务院增设机构后,再任命干部。
④ 张海廷:“我国中央地方关系的形成归类——单一制下中央地方关系体制的两类划分”,载《宪法研究》(第1卷),第256页。参见谢庆奎主编:《当代中国政府》,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81—3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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