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当代中国的宪法惯例/张宏思(17)
1、有关宪法的特定事项及其基础规范。
首先,须为宪法性事项。何谓“宪法性事项”?如前所述,当为有关国家与公民的相互关系、公共权力的分配形式及其运行规则等基本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的事项,以关涉公民基本权利及国家利益的紧要程度而定。
其次,由先例创生的基础性规范。
先例指具有惯例创始意义的标志性宪法事实,如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政府创立的国体、政体,对于以后中共敌后抗日根据地、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政权体制的首创意义。国外,则如上述华盛顿创立的美国总统任期不超过两届的事实、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创制的君主立宪政体等等。先例创生惯例的雏形,进而形成惯例的基础性规范。如,上文提到的中共一党长期执政、主要领导人党政军权力集于一身等等。
再次,宪法惯例的创制存在着禁忌:—是禁止权力推定。权力推定,指权力行使者凭藉种种借口,通过造成既成事实的方式,在法定权力之外或其边缘,为自身创设新权;二是不
①参见刘武俊:“户籍制度改革不宜缓行”,载《读书》2001年第12期;《读书》编辑部:“农民工问题要从根本上治——访陆学艺”,载《读书》2003年第7期;吕新雨:“‘民工潮’的问题意识”, 载《读书》2003年第10期;何慧丽:“回归中国,回归农民”, 载《读书》2005年第5期;严海蓉:“虚空的农村和空虚的主体”,载《读书》2005年第7期。《读书》各期均由三联书店出版。
得违背立宪宗旨、威胁宪法权威。要求宪法惯例在创生宪法规范时,不得违背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价值选择,背离公权力的创立宗旨、损及宪法的权威。三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跨越社会基本的道德底线。
2、观念形态
宪法惯例通常具有社会公认的观念形态,如表现为公众舆论、权威人士的意见、主流的社会价值观、社会常识等等。如,以政党、团体等的“经验”、“理论”、“主义”、“原理”等面目出现的宪法惯例在其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它们是在当代中国实际发生决定性作用的宪法惯例的思想基础或观念形态。
3、对法的效力的认同
经历长期实践检验的不成文行为规范,应当被社会公认为具有法的效力。惟有上升到这一层次,方才超越了道德层次及社团规范的层次,具有了由国家权力所确保的强制力,成就了宪法惯例的法规范的完整属性。
(二)结构
宪法惯例由一定要素组成,并具有有机的结构,这些结构包括特定惯例的内在结构和惯例之间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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