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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当代中国的宪法惯例/张宏思(19)

① 胡绳/主编,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著:《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年8月初版,第97页。
通过。宪法的制订、修改活动由执政党——中共主导这—惯例早在根据地时期即已肇端。作为陕甘宁边区基本法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就是由中共陕甘宁边区中央局提议并提出草案、经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于1939年2月再经边区首届参议会通过的。《施政纲领》“实际上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各抗日根据地内实行的基本政策”,① 也奠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建国初期新民主主义联合政府中的领导地位。
2、核心明显,边缘模糊,容有变异。
同类宪法惯例群之中常有明确的核心规范和与之邻接的一系列边缘规范。例如,单位制度盛行时,其核心规范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位作为城镇基本的社会单元,除与成员形成雇佣关系、提供劳动报酬外,还须分担对成员的社会保障、社会控制以及国家动员等职能;边缘规范主要指那些涉及单位制度核心规范的实施方式、程序和物质保证以及成员身份认定,人事隶属关系,单位规格、编制,公共关系等等的外围辅助规范。由于惯例形成期较长、加之与复杂的政治、社会环境因素互动所致,边缘规范往往呈现程式多样、交互渗透的
状态,规范内容之间也难免发生冲突、磨擦。
(三)中国宪法惯例的特质
由特殊的历史、社会环境所决定,当代中国的宪法惯例呈现出一些特殊的质地,主要体现在:
1、独立于宪法典,有一套体系相对独立、效力显著的涉及宪法性问题的政治运作规则,其基本构成是由执政党创设的党内成文规范和参与创设的政治惯例。
这套规则体系既有成文形式的规范,主要是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及政策性文件,也包括大量不成文形式的规范,主要是以中国共产党为主的政党惯例、政治信条。基于这种类型政党规范在当代中国宪政生活中长期以来所发挥的举足轻重的作用,基于这种政党规范长期以来自处于正式法律体系之外的事实,基于对既存现实的承认和维持安定和谐的政治生态环境的考量,不妨将上述执政党的成文及不成文的宪法性规范归属为宪法惯例。这样,在中国特定的历史、现实条件下,此类宪法惯例连同其它宪法惯例与成文宪法构成了隐、显两大宪政规则体系,相对独立又交织互渗。执政党类宪法惯例数量庞大、体系严整,对政治、社会生活具有更强的适应力、更大的影响力。当然,隐、显两大宪政规则体系之间并非水乳交融,作为“活的宪法”,宪法惯例常常与宪法成文规范的发生置换甚至冲突,此类实例颇具中国特色,我们并不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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