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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当代中国的宪法惯例/张宏思(2)
2、宪法是国家政治文明程度的主要的制度标志。
政治文明主要是制度文明。制度乃是管理或统治的理性、经验和智慧的系统概括。法治的完备程度又是制度文明的考量基准之一。在现代社会,国家的治乱兴衰、国家制度设计的科学与否、国家统治的正当性相当程度上系于立法和行法的完善程度。立法和行法又以宪法为皈依。欲了解一个国家的政治生态乃至社会的基本模态,通过研读该国的宪法常可迳得个中三昧。
3、宪法向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国家和社会多元共融的价值衡量体系,一国宪法通常也包含了一些人类共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
(二)宪法惯例的概忱和特征
已有典籍或学者对此作过一些论述。辑ঁ如下:
张庆福先生曾给出一个精要的定义:

宪法惯例也叫宪法习惯,它是在国家生活中鑿期形成并得到国家认可的与宪法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经。③

他在这里指出宪法惯例是国家生活中的传统或习惯,效力等同于成文宪法,形成需要时间,认可来自国家。
徐秀义、韩大元两先生的下述定义所增要点在于,成立宪法惯例,除国家认可之外,还需有公众的普遍承认,进一步揭示出宪法惯例作为法渊源的正当性和法效力的基础。他们的定义还指出了宪法惯例的司法适用问题:

宪法惯例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在长期的政治实践当中形成的,不具有具体的法律形式,不为法院适用,其内容涉及有关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问题,并为国家认可,由公众普遍承认,具有一定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总和。④
宪法惯例并不具有十分严格的宪法规范构成要件以及宪法效力,而是一种习惯性的宪法行为方式。⑤

与上述定义相比较,民国政治学家郑竞毅先生的下述释义特别提示了宪法惯例与不成文宪法的细微差异。在所列宪法惯例的成立要件中,惯例对于明文规范的补充作用以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两点有其新意:

所谓习惯宪法(customary constitution),乃指宪法全部散见于习惯之中而言,
与不成文宪法之一部散见于习惯中,而一部则于文书上加以规定者不同。所谓习惯


① (美)拉塞尔•阿莫斯•柯克:“保守主义传统”,载《宪法的政治理论》,(美)肯尼思· W· 汤普森/编,张志铭/译,三联书店1997年8月初版,第53页。
② (荷)亨利· 范· 马尔赛文/著,陈云生/译:《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华夏出版社1987年10月初版。
③ 张庆福/主编:《宪法学基本理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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