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当代中国的宪法惯例/张宏思(20)
2、长期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主导着宪法惯例的创设和维持活动,是主要的惯例创设者和由宪法惯例到成文宪法规范的主要的输送者。
政党参政、执政,在国家事务中贯彻政党的意志,早已成为近、现代政治的普遍现象。中共在国家政治生活中长期确立起来的至高权威和领导核心地位,将其推到了扮演宪法规范主要创立者的历史舞台上,不论是制订成文宪法文件,还是创设宪法惯例。表现之一,中共自建国以来始终居于国家事务领导核心和国家动员组织中枢的地位;表现之二,中共大量的
宪法实践活动为宪法惯例的创设、维持提供了丰富的事实资源;表现之三,与中共直接相关的宪法惯例引发了宪法典的迭次修改,修宪之频繁引人注日;表现之四,执政党政治惯例与宪法惯例交织、混同,宪法惯例的维持主要以执政党注意力的变化和好恶为转移。
正是中国共产党的长期执政赋予了当代中国宪法惯例强烈的个性,并使自身的意志在政策与法律、惯例与宪典之间游刃有余地进行转换。这也许是宪法惯例的中国“地方性”特质的又—种体现。需要警惕、防止的倒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泛政党化。对于由执政党主导、推助形成的诸多宪法惯例,需要不断认真地加以检讨和审视,相关的宪法监督观念、机制应当逐步促成。
① 胡绳/主编,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著:《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年8月初版,见第169页。
四、当代中国宪法惯例的生成机制
(一)宪法惯例生成的一般机制
正如社会行为规则的生成均依赖于各种主体探索试错、不断进行利益权衡、实力角逐、理性算计一样,宪法惯例的生成也是在长期渐进、多元博弈之中成形的。有关宪法惯例的生成机制,我国宪法学者有精辟的论述:
在形成方式上,宪法惯例不像成文宪法和宪法性法律那样经由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而产生,而是基于适应宪政现实的需要,在宪政实务运作中,经过长期的积累逐渐形成公认的合乎宪政精神的习惯规则。有些宪法惯例最初只是政治家的个人政治行为,但由于符合宪政精神并补充了宪法规范的缺陷而为人们所效仿和遵从。①
初步分析,宪法惯例的生成存在以下机制:
1、宪法惯例的生成需要时势条件。
首先,宪法惯例依托于先例及系列惯例事实,须有较长时期的酝酿、发育过程。
宪法惯例由具有“家族相似性”的具体宪法事实作为“语汇”联缀、完型而成。创设先例,是宪法惯例的萌芽阶段。雏形初具,能否长成惯例尚待观寏。这是由于,相关຋实的“重现”既有历史环境张力所导致的必然性,也有时空、表现形式方面的高度随机性,同时有赖于人们的观察、鉴别、提炼、彰显能力。例如我国政体中的“党一国体制”,即执政党与国家高度同质、互为表里、党权优位的政权架构,推源究委,远在1920年代中共南方根据地时期即见雏形,在1930—40年代北方根据地时期基本定型,建国后,随国内外局势的演化,这种体制日形巩固,至于今日。它的形成,是长期处于强敌压境、内忧外患的高度封闭环境中的组织体的本能反应,也可能是效能最优的反应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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