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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当代中国的宪法惯例/张宏思(24)

希望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制把习惯法和成文法同时并重。中国共产党远在建国以前,已积累了领导解放区的丰富经验。新中国建立三十二年来,统治国家的经验更加丰富。我们一方面应尊重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建设的优良传统,另一方面要制定成文法以补充传统经验的不足。……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实际上中共中央才是最高领导机构,因为我们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都是党中央提出来的。这是历史传统,不容改变。所以,宪法没有把党的领导明确表示出来,并不等于轻视、漠视党的领导,因为我们是尊重历史传统的。尊重历史是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原则。党的领导和四项基本原则要在整个宪法中而不一定在宪法的具体条文之中体现出来。将来进行宪法教育时,要向全国人民说明,四项基本原则虽然在条文中没有表述,实际上还是要坚持的。②
在同一次会议上,就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议题,修宪委员会副主任彭真说:1975年、1978年宪法都规定中国共产党由中央主席统帅,这有缺陷。国家的军队、人民的军队,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委主席统帅。修宪委委员刘澜涛指出:设军委是完备人民民主制的表现。军队一直党领导的,它有历史的原因,反映历史,中间是曲折的。杨秀峰委员附议道:反映现实、反映历史,军委纳入国家机构,很有必要。③
上述 “历史传统”、“ 历史的原因”当指涉现代中国数十年间形成的党权优位、党国


① 刘泽华/主编:《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与社会整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11月初版,分别见第159页、第164页、第167页。
② 许崇德/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4月初版,第653-654页。
③ 出处同②,见第687页。
难分、党军一体的历史传统,流风所至,仍然强烈地形塑着当代中国政治权力架构的基本形态。
承认近、现代中国革命历史传统在当代的巨大惯性,其一,有助于理解当代中国相关宪法惯例的成因和精神;其二,可资强化宪法惯例的权威性;其三,可为宪法惯例的生成提供思想支撑;其四,可引为宪法惯例的先例或制度框架;其五,可从中汲取成就宪法惯例的得失利弊和立法的经验教训。
3、与现代化相伴生的大规模成文化制度建构运动,挤压了宪法惯例的生存发展空间。
新中国成立后,社会能够徐纡发展的时间相当短暂,较长时间内盛行着激进的现代化变革思潮、洋溢着无情“破旧”的冲动。为了迅速推进现代化,即推进以工业化和技术主义为表征的民族国家实力的超常增长,在制度建设上,国家奉行全面立法、激进改革,成文法得到大规模的扩张,地位益加显要。而那些尊重历史、理性中庸、群体和谐等传统观念以及需要长期涵养方能生成、巩固的“软制度”,如习惯、惯例等等,在现、当代中国急速的制度转型进程中被有意、无意地忽视、抛弃了。苏力先生曾评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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