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当代中国的宪法惯例/张宏思(25)
我国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不重视对习惯的研究和吸纳,主要是国家现代化和民族国家建立的任务使然。①
仔细盘点,我们并没有多少丰厚的立法财富和法治文化新生资源可资凭恃。立法先天的不足和后天的弃旧冒进,导致很多宪法制度只能从头实践,“在干中学,在学中干”,“摸着石头过河”,逐步积累实践经验,进行艰难的理论提炼和立法试验。经验成为新中国制度建设的最主要的资源。特殊的历史进程,使这些累积的经验、理论总结和制度建设成果,尤其是宪法性的制度,常常混存在执政的共产党的制度文本以及“党和国家”的宪法性活动中,积淀为大量的宪法惯例。如重要政治人事任命由共产党内先行议决、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与参政议政的民主党派之间的领导被领导关系等等。这里既有立法粗疏的一面,也有制度转型必然带来的法律兴替中的混乱情势,也不乏兴邦治国的政治智慧结晶。今天探讨中国的宪法惯例,旨在借用西方的学术话语、汲取他国的立法智慧来考察中国的当代宪法现象,以他山之石来琢磨富饶而粗砺的中国宪法资源之璞。
五、宪法惯例的积极意义、固有缺陷及制度完善
(一)宪法惯例作为当代国家客观存在的一种宪法渊源,自有其独特的现实意义。
一是宪法惯例执行难度和成本较低。原因在于众多宪法主体,特别是民众,对于惯例的认知程度较高,思想上共识较多,情感亲和,行为几成惯习,往往是风行草偃、不令而行,责任的承担多是自愿的或自律的,执行成本多为各相关方依惯习所分担。
二是宪法惯例较成文法能更为敏感地反映政治气候、更加适配客观现实的需求,有助于弹性地处理宪法变迁与稳定之间的紧张关系。宪法惯例主要用以弥补成文宪法在规范的具体化以及在保持对社会需求的敏感性、适配性方面的明显缺陷,藉以促进立宪宗旨的实现。正如龚祥瑞先生所言:
政府或从政的人之所以必须遵守这些准则,是因为这些准则能把法律搞活;能使宪法和流行政治观念(时代潮流)相一致。②
童之伟先生倡言:
应从研究宪法的功能入手,着手构建或改善宪法的机制设置,形成现实与规范之间的良性互动。正如美国前总统威尔逊所指明的那样,宪法必须成为“活的机关”、“宪
① 苏力:“当代中国法律中的习惯”,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3期。
②龚祥瑞/著:《比较宪法和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96页。
法的实质是国民的思想与习惯”,宪法必须随着国民生活的变迁而生长发展。①
宪法惯例的这种适应性,对宪政实践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一点似乎提示我们:在社会急剧转型期,新的宪法规范不宜匆促入宪。不妨经由种种博弈,使规范饱经社会生活的历练淘洗,以充分显现其尽可能多的可能性和发展极限,逐渐成为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惯例,待国泰民安、海晏河清之时再入宪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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