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当代中国的宪法惯例/张宏思(4)
概言之,宪法惯例是指在同一或类似宪法事项上于较长时期内被反复适用,由社会或政治权威的影响力保证实施,被公认为具有法的效力的行为习惯,是宪法的渊源之一。
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宪法惯例不是法律,不过,他们均承认宪法惯例作为一种习惯的存在。如台湾地区学者马起华指出:宪法惯例“是有关基本的宪法及政治事项的一些格言(maxims)、信条(percepts)、习惯(customary)、先例(precedents)、谅解(understandings)及权变(expediecy)。惯例不是法律,而是一种非法律规范和惯习。” ④宪法惯例在我国的早期法学译著中被称为宪典。英国宪法学家戴雪认为,宪法惯例包括风俗、习例、格言或者教义,这是宪章所有的道德(或曰政治的伦理),不属法律的领域。⑤
(三)宪法惯例与成文宪法的关系
所谓成文宪法,系指冠以“宪法”、“根本法”、“基本法”之类名称或者具有法律规范外观的宪法。成文法系国家中,成文宪法在宪法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形成以成文宪法典为球心,由宪法性法律、宪法解释等宪法规范群组成的多层次的同心球式宪法结构,或者是以成文宪法为显态规范,以宪法惯例及社会公平正义理念、信仰等为隐性规范的显隐互渗的宪法结构。
① 郑竞毅/编著:《法学大辞书》,商务印书馆民国二十四年发行,第1332页。
② 周振想/主编:《法学大辞典》,团结出版社1994年1月初版,第1121页。
③许崇德/主编:《宪法学(外国部分)》,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年9月初版,第11页。
④马起华/著:《政治学原理》(上),(台湾)大中华图书公司1986年版,第229页。
⑤(英)戴雪/著,鲁宾南/译:《英宪精义》(卷六),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1页。
不成文宪法,没有宪法典形式或没有系统性的单行宪法规范,惟其内容、效力具有国家根本法性质,常因内容互渗重叠、形式欠缺、分布零散而不易界定。关于不成文宪法的外延,众说不一,大体包括宪法性判例、宪法惯例、宪法性政治文件、权威性的宪法理念等。学术界所作的成文、不成文的划分,除了其固有的意义外,可能也显现出这样一种旨趣,即宪法的存在形态多种多样,不宜以有无法典形式或者系统化程度的高低来框定是否属于宪法族类。
不容否认,成文法已成为当代社会法律的主流形式,成文宪法是现今绝大多数国家宪法的基本形式。但是,成文法是否属于纯正并且优位的行为规则范式?法渊源历史演变的回答是否定的:国家管理的规则、方式从来是多元互补的,且非成文法的历史远远长于成文法。如果从宪法典中心主义的角度看,宪法惯例显然处于辅助和边缘地位,但从对社会个体和群体的实际影响力度看,问题远非如此简单,宪法惯例在国家生活中始终发挥着独特的宪法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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