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当代中国的宪法惯例/张宏思(5)
在近代,美国最早颁行了成文宪法。在谈到1787年宪法形成的基础时,美国学者拉尔·阿莫斯·柯克评论道:
宪法不只是写在羊皮纸上的条条。如果一部宪法持久存在,而其它绝大多数成文宪法却没有存在许久,那就说明这一文件成功地来自长期确立起来的各种习惯、信念、制定法和利益,并且反映了人们中的优秀分子业已承认、至少是默认的一种政治秩序。简而言之,宪法并不是创造出来的,它们是逐渐形成的。……实际上,宪法的绝大部分内容出自长期可行的政治惯例和妥协,而不是源自具有间隔特性的精巧而不切实际的各种理论。①
在不成文宪法的代表国家——英国,
(政治家)柏克认为,……宪法是一种渐进的、无文字记载的长期发展的成果,个人的理智不足以洞察社会历史变化。这就驱使他坚定地维护一些特定的制度性支柱,以利于实现保守的政治社会信念和惯例,这些惯例比那些普通的道德信条更为可靠。②
对于我国宪法惯例的存续缘由及所起作用,有学者指出:
在我国,宪法惯例越来越引起学者们的关注。尽管我国有内容丰富、结构完整的宪法(典)和大量的宪法性法律,但宪法惯例却顽强地生长着,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明显的作用。这是因为,在现行宪政体制下,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有些方面不宜在宪法里进行规定,或在宪法中规定的条件尚未完全成熟,有关政治活动只有援遵先例,久而久之便形成宪法惯例。③
从现实情况看,宪法惯例与成文宪法的具体关系可概括为:相为表里又互补互动。突出表现在造法和变法两方面:
首先,宪法惯例与成文宪法相为表里,前者为里,后者为表。
一种情况是,两者表里相谐,良性互动,即宪法惯例的主旨、内容和行为效应与成文宪法的立法精神、规范内容和实施效果协调趋同。如,现行宪法确认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爱国统一战线等与实践中存在的相应内容的具体宪法惯例相辅相成,构成有机统一、各具特色的宪法规范群落。
另一种情况是,两者表里相异,相互代位。从成文宪法立法者的意愿上讲,成文宪法实施效果应当与宪法文本规范的要求相一致。但是,因种种现实条件的制约,非但实施效果,甚而连宪法规范的实际表现形式也会与文本规范发生差异。现行宪法第5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但是,当把权力的实质理解为决策权,把最高权力狭义地限定由政府治理体制意义上的最高决策机关来行使时,我们看到,在当代中
① (美)拉塞尔•阿莫斯•柯克:“保守主义传统”,载《宪法的政治理论》,(美)肯尼思•W•汤普森/编,张志铭/译,三联书店1997年8月初版,第41-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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