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当代中国的宪法惯例/张宏思(9)
①(美)比尔德/著:《美国政府与政治》,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62页。
② 出处同①。
③ 许崇德/主编:《中国法学大辞典·宪法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3月初版,第672页。
二、当代中国宪法惯例实例举要
(一)宪法惯例的确认标准
宜以前述是否具有根本法性质和惯例特征来考量,同时应当考察相关规范的合宪性乃至正当性。前者属于形式上的标准,后一方面则是就内容来作实质性的审查。
(二)通说认可的宪法惯例
当代中国存在宪法惯例,已为学界主流看法所肯定。据笔者所知,学者们归纳的宪法惯例主要有:
1、每五年一届中共全国代表大会后即根据会议决议预备修宪。
有关先例事实如下:
1987年10月25日至11月1日,中共十三大召开,系统地阐述了关于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根据会议决议,会后成立中共中央宪法修改委员会并提出宪法修正案建议稿。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主要关于私营经济的第一次宪法修正案。
⑵ 1992年9月中共十四大召开,通过关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决议。会后成立修宪委员会并提出宪法修正案建议稿。1999年3月29日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9条宪法修正案(第二次),主要内容为:国家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召开,决议将邓小平理论和依法治国纳入党章。
1998年成立修宪委并提出宪法修正案建议稿。1999年3月15日人大二次会议通过6条宪法修正案(第三次),主要内容同十五大决议。
⑷ 2002年9月召开中共十六大,通过关于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党章、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统一战线等决议。会后成立修宪委员会,经两年反复酝酿,提出宪法修正案14条草案。2004年3月14日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第四次修正)。①
2、中国共产党的中央委员会提出修宪建议。②
俞子清先生认为:
关于宪法的修改,宪法本身以其第64条作出了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有权提出修改宪法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这就明确界定了修宪提案权的行使。但在迄今为止的现实中,对宪法的全面修改或部分修改都是由中国共产党向全国人大提出修宪建议,而后由全国人大按修宪程序而作出的。而且,据以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其所提出的修宪建议实质上是把党的主张变成为国家意志的一种启动方式,全国人大理应予以接受,并使之进入正式的修宪程序,交付全体代表讨论、审议和表决。据此,学界认为这实际上已形成为宪法惯例。但须说明,这一宪法惯例的运用并不排斥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行使修宪提案权的规定。再则,为了使这一宪法惯例与宪法第64条的规定相衔接,既体现出党对国家的政治领导,又维护宪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具体运作上尚有进一步完善之必要。③
总共29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