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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简易程序/姜永辉(6)
(二)、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的审理要求:1、在程序启动方式上,一是由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二是检察院未建议而法院主动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这种情况下法院要征求检察院及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在检察院同意后应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2、在审理程序上,有以下要求:(1)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判;(2)检察院除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以及其他检察院认为有必要派员出庭的案件外,可以不派员出庭。辩护人也可以不出庭,但要在开庭审判前将书面辩护意见送达法院。(3)在庭审顺序上,由独任审判员宣布开庭,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宣布案由、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各项诉讼权利。之后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是否自愿认罪,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案件审理中,不受第一审程序中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辩护,并且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在庭审中,被告人如果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3.在判决上,法院一般当庭宣判,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法院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五、简易程序在审理方式上的特点:
1、在公诉案件中,无论是检察院建议适用或法院主动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都规定了法院在决定适用时要征得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
2、对简易程序可以实行独任审判。独任法庭的组成人员为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并且简易程序只适用基层法院。  
3、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实行的是全案卷宗移送。  
4、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的被告人不能作缺席判决,但对公诉人规定了除法定情形外均可不出庭,辩护人也可以不出庭。但适用简易程序的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则必须出庭。
5、庭审中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没有明确的界限,除被告人最后陈述和辩护环节保留外,其他环节都有可以简化或者省略的空间。特别是在被告人在开庭中表示认罪的,法庭还可直接作出有罪的判决。
6、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在判处刑罚上规定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而无具体的比例限定。
7、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不以双方达成协议来给被告人量刑,也不依检察官的求刑来量刑,而是采取法院通过庭审作出判决的形式。而适用简易程序的自诉案件则可以采取双方协商、合意的方式以和解、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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