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简易程序/姜永辉(7)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公正的程序比不公正的程序能够产生更加公正的结果,但是任何制度的设计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程序体系的设计也是如此:在坚持普通程序的同时,设计简易程序作为补充,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简易程序是一种相对正义但又是最好的正义。简易程序就体现了不能完美地满足正义的要求,而只能是追求一种相对正义的结果。
参考资料
(1) 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2版,第1、2页。
(2) 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06页。
(3) 英国文化委员会编:《英国法律周专辑――中英法律介绍》,法律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122页。
(4) 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3页。
(5) 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 92页。
(6) 陈卫东、李洪江:“正当程序的简易化与简易程序的正当化”,《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第105页。
(7)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2版,第1、2页。
(8) 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2版,第2页。
(9) 傅郁林:“繁简分流与程序保障”,《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第58页。
作者:姜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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