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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末德国法对中国近代法制形成的影响/王立民(5)

2月19日“午一时,往观裁判所。此普鲁士王国裁判,属之内部,柏林止此一所,自高等法堂至小法堂皆在焉。先观小法堂,上坐者五:中为正法官,次为陪法官二人,又次则书记官一人,政府所派检查官一人。旁一栏设有几,被告者坐之。面法官者,为辩护士位。其余四人,率司书记者也。廷丁往来传递案卷及伺侯观客。室前,即听审栏。入观者随意,惟严整勿哗而已。次观高等法堂,规模稍广。”

2月29日下午“观监狱。柏林监狱凡二,此重罪监狱也。每囚一室,室中有工桌。各囚皆于室中作工,无杂居者。其床有机括,日间则几桌也,及夜,引其机,即成一床。故室小不觉其狭,诚善法也。……囚徒作工,大都为织布、斲木之类,皆为公家所用,不以出售。”⒅

考察团在完成考察任务回国后,还需汇报朝廷,反映事实,综合优处,以被政府所借鉴。一个考察团在奏折里陈述了德国军事制度中一些可借鉴的规定,说:“此次臣等在德最久,于德之军政考察尤详。”“查德国自皇子、亲王以及贵族子弟,无不入伍从军者,士兵供职军伍,则乡里咸以为荣。”“查德国优待军人,无微不至,国家除赏恤特典外,其佩勋章而服军服者,在朝荣宠有加,在野则礼敬不懈。推之营中之酒食、器皿,则有半价之特章,轮船、汽车、戏场、照像馆,则有减价之利益,年老则有养老之典,身后则有抚恤之恩。”⒆通过考察团这一途径,可见,德国法也源源不断地被纳入到朝廷,影响到中国。

以上四条途径从不同角度把德国法直接渗透到中国,并为清政府在变法中采用德国法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德国法在清末还通过间接途径影响中国,这一途径主要是通过日本法来实现的。具体地说,其方法亦有多种,如翻译出版已仿效德国法的日本的法典和法学书籍,聘请日本法学家来讲学和帮助制订法典,派遣留学人员前往日本学习法律,等等。但是醉翁之意不在酒,中国并非就学日本法而学日本法,相反是把学日本法作为学习和引进“欧法”,特别是德国法的一个中介途径。一位德国学者曾客观地说过:“日本宁愿编制德国式的法典以保留欧洲大陆法模式。”“日本吸收西方法律起了双重作用,日本不像其他国家那样只把外国法作为比较对象,而且在中日两国接受外国法的过程中还起着联结作用。”⒇那么,中国为什么要把学习日本法作为引进德国法的一条间接途径呢?

其一,当时日本法中的主要成份是德国法。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后,有过一段全面接收德国法时期,时间约在19世纪的80年代至19世纪末。在这一时期中,日本在大量抄袭德国法的基础上,制订了自己的法律,其中包括宪法、刑法、民法、商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等。因此,这一时期的日本法律实是德国法的翻版,德国法是其中的主要成份。关于这一点,日本法学家至今都直言不讳。伊藤正己主编的《外国法与日本法》一书在第三部分中专门阐述了日本对外国法的接受问题,其中就把19世纪80年代至19世纪末作为德国法起支配作用的时期。(21)对于这一事实,清政府的官员也一清二楚。沈家本曾把日本法说成是“模范德志者”。(22)事实也是如此,就拿民事诉讼法典来说吧。“当时(19世纪末叶)日本正在积极制定各种法律,就以德国民事诉讼法为蓝本制定了第一部日本民事诉讼法(1890年)。这一部日本民事诉讼法几乎就是德国民事诉讼法的翻译本,为日本沿用了30余年,到1926年才加以修改,删除了一些不适合日本国情的规定(如“证书诉讼”等)。”(23)日本这样做也是出于无奈,其直接压力来自西方列强。因为,只有法制改革,才能收回被他们攫取的治外法权。“由于希望尽快改革,没有更多时间根据国情和吸收外国法律的积极因素以制定出真正切合本国实际的法典,而只能主要地依赖外国法典。”(24)中国在清末大量翻译出版的日本法律和法学著作,也正是日本在这一时期制订的法律和编写的法学著作。因此,中国引进日本法也就意味着引入了德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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