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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末德国法对中国近代法制形成的影响/王立民(7)



清末,中国受到了德国法的影响后,便产生了明显的效果,突出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第一方面,德国法被清政府官员以一种正面经验加以运用。为了满足变法的需要,清政府官员在了解和掌握了德国法的一些内容后,便把它作为一种正面经验而加以运用。在他们的奏折里,德国法的内容及其实施经验经常被引用,并作为论证某一观点的重要依据。光绪34年(1908年)考察宪政大臣达寿在阐述立宪问题时,多次提及德国的立宪情况,并把它作为一种可以借鉴的经验,正式向朝廷陈述。他说:“今则普、奥二国既先后立宪矣。”“普国之宪法,协定也,而不能行大权政治。”“查欧洲各国君主,虽亦称皇帝,实不过其历史相沿之敬称,而未必即为握有主权之元首。例如德国君主,亦皇帝也,而其实际,乃联邦最高之机关,皇帝与帝国议会、联邦议会,实立于同等之地位。”(28)大臣戴鸿慈在陈述要求编纂法律的理由时,首先以德国为例,进行论证,以期他的建议能为政府所接受。他说:“臣等考之东西各国,所以能臻了强盛者,莫不经历法典编纂时期,而其政策则各有不同。普鲁之士编纂普通国法,以守成为主,置法典改正事务局阅31年之久,逮普法战争以还,德意志有统一联邦之心,设立法曹协会,而帝国法律卒竟厥功,其民法一编,乃阅13年之久而后有成。”(29)可见,德国法被传到中国以后,不仅为政府官员所接受,还逐渐影响到国家的最高决策者,乃至当时的立法。

第二方面,德国法被作为一门课程列入国家的高等教育之中。鉴于德国法在世界上的重要地位,以及它对中国变法的特殊作用,在本世纪初,清政府便把它作为一门课程而列入高等教育之中。在光绪28年(1902年)颁行的《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第二章“功课”的第七节“仕学馆课程分年表”里,明确规定德国法是第三年所学的“法律学”内容中的一部分。“法律学(罗马法、日本法、英吉利法、法兰西法、德意志法)”(30)清政府下台后,德国法仍被重视,并是大学“法科”课程中仅有的三门国别法选修课之一。1913年1月公布的《教育部公布大学规程》在第二章“学科及科目”的第九条“大学法科之科目”中说:“英吉利法、德意志法,法兰西法(选择一种)”(31)的配合学习和研究德国法,更准确地把握德国法的原意,清末的大学堂还把学习德语作为政法科教学中的一个重点,规定德语“政法科”大学生仅有的两门选修外语之一。“外国语惟英语必通习,德语或法语是一种习之。”学习德语的周时数和内容均与英语相同。周时数为8小时;内容是“讲读、文法、翻译、作文”。(32)德国法被列入高等教育的课程后,便可更为系统、广泛地进行传授,其影响也因此而被扩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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