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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末德国法对中国近代法制形成的影响/王立民(9)

第三种,强调德国法学派在世界上的影响。德国的有些法学派作为一种思潮还影响到了世界上其他国家,因此它们在介绍这些法学派时,还专门强调了它们在世界上的影响地位。《法学通论》在讲到历史法学派时,专门强调了德国这一学派对日本的影响,说:历史法学派的“旗帜始挺然出现在世界。沙氏(Savigny)实初祖焉。其言曰:法律者,历史之产物也。由历史自然而生,非人心之理想所能造成,故谓法律为制定法(亦曰认定法),必主权者直接或间接以定之。若非历史上经验得来,必不适合。今德国此派学风最盛,日本亦多实之。”(39)

可见,德国法学派的思想、观点已深入到中国的法学著作,并传播给了中国读者,德国法的影响亦随之而更为深远了。

最后,还需提及的是,德国法的影响在清末以后,仍然存在,这突出表现在本世纪二、三十年代所制订的中华民国民法典。这部法典大量使用德国民法典的内容,所占比例在90%以上。这些内容虽作了修改,不完全同于德国民法典,但它们所遵循的原则,仍可在其中找到。对此,一位研究中国法的德国教授曾这样说:“在1929年至1930年间,中国民法典公布了,它基本上是采用了德国民法典的内容。”(40)此话没有违背事实。这从一个重要侧面告诉人们,德国法不只是对清末、而是对整个中国近代社会都产生过非同一般的影响,其程度超过其他国家。今天探究这一问题,对于正确认识我国近代法制,以及在转型时期如何吸收外国法都有重要意义,可以从中发现一些值得借鉴之处。

注:

①严复:《侯官严氏丛刻·救亡决论》。

②⑧⑨⑩⒀⒃⒄⒆(22)(25)(27)(29)《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833、141、141、202、9~10、823、823、146、845、265、10、51页,中华书局1979年版。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43页。

④(34)上海社科院法学所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法典》译序,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14页。

⑤Wang Jze——Chien:《Die Aufnahme des europaischen Rechts in China》,《Archiu Fur Zivilistische Praixis》166(1966),P.347。

⑥Dr.Karl Bunger:《Die Rezeption Des Europaischen Rechto in China》,《Deutische Landesreferate Zum ⅢInternationalen Kongreβ fur Rechtsvergleichung in London 1950》(1950),P.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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