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当中购房人的知情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告知义务/武志国(10)
十九、合同文本的公示义务
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及补充协议应当公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其附件,均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告知义务和购房人知情权的体现。
二十、用途使用限制告知义务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人防工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51号)规定,当结建式人防工程所有权转移、变更时,在转移、变更合同中,必须注明:“1.用途属人防工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平时使用管理规定,平时由所有人使用、维护和管理;2.当省级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紧急状态命令,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集中管理,无偿征用;3.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损毁人防工程,损坏人防工程使用效能。”
二十一、遮挡妨碍使用等不利因素告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再次征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中提及“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如:该商品房公共管道检修口、柱子、变电箱等有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其实,凡直接或间接对房价或业主生活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在销售时应明确告知、主动提示客户:
(1)红线内不利因素:小区内的各种公建配套都可能对毗邻房屋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包括居委会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垃圾房、公厕、自行车棚、停车场、水泵房、商铺、儿童设施、篮球场、地下室排气口等。
(2)红线外不利因素:包括可直接感知的显性不利因素,也包括精神风俗禁忌类不利因素。
噪声:机场、铁路、公路、车站、立交桥、工厂、集市、学校等;
恶臭:垃圾场、污水河/塘、屠宰场、养禽/畜场等;
污染:造纸厂、水泥厂、火电厂、化工厂、废品站、产生烟雾和扬尘的场所;
禁忌: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监狱、看守所、刑场等;
辐射性:高压线路、微波信道、无线通讯基站;
环境变迁:规划中的公路、铁路、高架桥建设;
二十二、保修信息告知义务
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应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可参照《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内容对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进行约定。
在保修期限内,出卖人应设立相应机构和人员处理保修问题,明确以下信息:
办公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办公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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