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当中购房人的知情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告知义务/武志国(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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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房地产广告提示义务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渝工商发〔2011〕7号)
(三)房地产广告对地理位置、配套设施、环境的描述应当清楚、明白,属于规划或建设中的项目,应在广告中注明“规划中”、“建设中”。不得向购房者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根本无法兑现的环境及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等。
(八)房地产广告不得违反房地产项目规划建设批准要求,明示或暗示可以进行内部插层等改造内容,对赠送面积的表述应当科学准确。涉及面积表述的应表明是建筑面积或是使用面积;对依法减半计算面积的,以及属于公共区域面积等,不得宣称赠送。如“买一层送一层”、“买一房送一间”等。
(十一)房地产广告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或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如“即买即租”、“带租约销售”、“一铺富三代”、“投资避风港”等。
(十二)房地产广告中应当标明忠告语“本广告仅作参考,广告中具体确定的内容可作为购房合同附件”。推销境外房地产项目的广告,还应当标注忠告语“购买境外房地产项目有风险,购房者应当事先了解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购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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