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当中购房人的知情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告知义务/武志国(4)
(2)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3)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4)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5)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2、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
3、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4、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六、公示收费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价格公示的同时,公示一下内容:
(1)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2)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3)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2、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七、交房标准信息
1、通知购房人办理入住手续并配合购房人查验、接收房屋开发商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向购房人发出《入住通知书》,书面通知预购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及预购人应当携带的证件、文件。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出具的文件;(1)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3)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交付住宅的,还应当同时向预购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规定: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应包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北方地区住宅分户热计量装置安装符合设计要求、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已落实、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明确、前期物业管理已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上述相关证明资料。
4、买卖双方进行正式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
5、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公示建设方案,并将建设方案和以下内容作为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写入商品房预(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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