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当中购房人的知情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告知义务/武志国(6)
④供热系统要符合供热配建标准,达到建筑节能设计要求。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系统的,要取得供热专业单位出具的具备供热条件认可文件。
⑤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按设计要求敷设到户。
⑥道路建设符合规划要求,与外界交通干道之间有道路相联,并按照设计要求完成相应的公共照明设施建设。
⑦完成住宅小区相应绿化建设,因季节原因未完成绿化的,应有防尘措施。
⑧住宅周边场地清洁,道路平整。采取分期建设的,已建成与下一期施工工地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者绿地的,已完成道路、道路照明或者绿地建设。
九、面积、共产告知义务
1、开发商销售(包括预售、现售)商品房时,应在售楼地点将有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资料或测算资料进行公示,供购房者查阅。
2、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买受人可要求面积计算表或测算表,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提供《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表》;签订房屋交接书或签订商品房现售合同时,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提供《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表》;前述两表中《房屋公用部位建筑面积说明》中必须将分摊的共有部位全部列明,并能与建筑平面布置图对照查核。
3、《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住宅之前,应当公示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和下列分摊情况:(一)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二)参与分摊共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三)不分摊的共用部位。其他商品房预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明示共用建筑面积分摊情况。
4、《无锡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时,应明码标价,维护购房者对商品房面积和房价计算的知情权,严格履行以下告知义务: 1、应在售楼处将有关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资料进行公示,供购房者查阅,公示的资料包括:经规划部门核准的小区总平面图、建筑分层平面图、商品房面积测绘报告、小区公建配套建筑和房屋公用共有部位说明书、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明细表。
5、设施产权归属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应对商品住房质量性能,物业会所、车位等设施归属。
6、北京市《关于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配套用房转移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权 [2006] 1220号),开发公司变更规划许可销售改造户型、拆分跃层的商品房,应提交规划部门准予调整变更的文件,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方可办理转移登记。已分摊的物业公共部位,开发公司不得再次销售。未分摊的物业用房、市政配套用房、派出所、居委会用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得办理转移登记,但物业用房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派出所用房移交给公安部门、居委会用房移交给街道办事处、市政配套用房移交给配套设施使用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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