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当中购房人的知情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告知义务/武志国(7)
十、规划设计信息告知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2、《北京市城市规划公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居住区建设工程规划方案一经批准,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除特殊情况在规划审批前必须采用公开程序进行公示。已预售、销售,全部或已部分入住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求变更规划设计方案的,要征求受影响的已预购、购买和已入住业主的意见。公示的地点:1、项目建设地点。2、项目销售地点。3、其他易于征求意见人意见的显著位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的通知》(建发[2010]632号)规定,因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变更等原因,预售方案中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计划及进度安排、商品房的预售计划、本期预售商品房的套数、建筑面积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和预测情况、房屋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面积、装饰装修标准等内容发生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楼场所公示变更内容一个月,并告知已购房人。公示期满且无争议的,可向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售方案的变更备案。公示期内有争议的,暂缓办理预售方案的变更备案。
3、《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社工程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张挂规划许可证件的副本,公示规划许可证件正本及其附件、附图的内容。经批准的各类永久性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要在建设用地内设立公示牌向社会公示。公示牌主要内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工程位置及层数、面积、高度、平面规划图(并标注距相邻建筑距离)、单体工程彩色效果图、监督电话等。综合开发的居住小区要把其详细规划的鸟瞰图一并公示。各建设单位须在工程开工验线前将“公示牌”立于工地现场醒目位置(一般应是施工现场出入口等不需进入施工现场即可看到的地方),便于公众查询、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居住小区规划还应做出模型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十一、前期物业管理信息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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