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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当中购房人的知情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告知义务/武志国(8)

1、《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重要附件。.建设单位与选聘的物业企业应当签定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制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规划变更、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乙方所购商品房质量、使用功能或使用环境的,甲方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通知乙方:
2、《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部门联动,完善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1〕192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业、办公类项目前应向购房人明示房屋的规划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契税、物业服务费、水电费以及配套建设指标等情况,告知购房人应严格按照规划用途经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并在认购书和购房合同中与购房人明确约定。
3、北京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物业项目的销售场所公示由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出具的物业服务费用评估报告摘要。

十二、绿地信息告知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告知购房人绿化率指标。
2、《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京绿城发〔2010〕15号)规定: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进行初始登记后,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与买方就附属绿地的面积和位置等内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地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绿地按以下条件予以公示。
(1)位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标注为基准,规模以叠加后的绿化工程竣工图为准,制作绿地平面图公示牌。
(2)公示牌应标明居住区、居住小区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方向坐标、绿地率指标、比例尺、图例说明。
(3)公示牌应当树立在居住区、居住小区显著位置、与周围景观协调。
(4)公示牌应当进行永久公示。绿地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对公示牌进行维护。
3、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十三、节能信息告知

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施工现场公示时限是: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销售现场公示时限是: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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