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当中购房人的知情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告知义务/武志国(9)
相关法律规定:《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十四、环评信息公示
房地产开发商在预售房时必须公示有关环评及环保验收信息。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70号 )规定:“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科学论证项目的环境影响和选址的合理性,注意周边环境问题对拟建项目的影响,在环评文件和批复中,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在预售房时必须公示有关环评及环保验收信息;在工业开发区、工业企业影响范围内及可能危害群众健康的区域内不得审批新、扩建居民住宅项目。”
另外,开发商应充分考虑未来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的变化,例如道路的变化,出现近距离的商业、娱乐场所等,在声学专业单位的支持下,对未来声环境状况预估,并将估计的结果同时告知购房者。
十五、白蚁防治信息告知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2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十六、政策法规的告知义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规定,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督促房地产销售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对购房的境外机构、个人做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告知,并做必要风险提示。
十七、工程质量社会监督告知
建设单位要在住宅工程施工现场的显著部位,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联系电话、主要责任人姓名和工程基本情况挂牌公示。住宅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须在每栋建筑物明显部位永久标注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名称及主要责任人的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十八、中介代理销售的告知义务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时,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向购房人明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委托书。不得代理销售无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