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用行政逼拆来代替行政强拆/王卫洲(3)
为逼迁所实施的各种行政手段从目的上来讲是违法的,由于意识到这一点地方政府往往会找一个合法的理由来进行掩饰,这就产生了安排规划、土地等部门检查房屋手续是否齐全;税务部门检查税收问题是否可以抓漏洞;工商部门寻找日常经营行为的问题;甚至计划生育、不给小孩上户口等都成为逼迁的手段,其影响涉及的公民和企业的方方面面,只要被这些部门盯上你不拆都不行,只要被这些部门盯上你就是去了在这里立足的根本。
行政手段固然是逼拆的主流,但是行政机关组织拆迁中也难以避免出现犯罪行为,如某县为实施拆迁雇佣的拆迁公司人员素质极端低下含有大量社会流氓混混,对群众实施恐吓等方式逼迁,笔者以为这属于有组织、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临时组织、是带有黑社会的性质,如果达到一定程度应当属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地方政府是拆迁的主导者,同时又掌握着行政处罚的权力,当有人不配合的时候,盲目利用自己的权力来作为拆迁的筹码,几个部门包下一家进行联诛、对拆迁户的亲属株连、纵用社会人员实施口压迫群众是非常恐怖的行为,如鲍家欣事件,公职被停、夫妻被迫离婚、房子将要被没收,这一系列的问题说明一级地方政府如果把行政权力用到极致来对付一个普通老百姓是多么可怕。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设想自己身处安徽歙县鲍家欣事件、泉州晋江洪昭权案件、陕西周至道文化展示区拆迁事件中,身处同类事件之中、身处同样的政府权力之下的进行感受——所谓“感同身受”。笔者关注的绝非这几个案件中的公正问题,更重要的是,如何才能从法治层面上根本性地解决行政权力的边界问题——这一问题困扰我们多年,而在以上三个案件中表现尤烈,是关乎一级政府如何与民众处理基本关系的大问题。只有这个问题解决了,才可以解决“一名公民如果在某个问题上让政府不如意就在一个地方无法立足”的问题。
行政逼拆折射出恐怖的现实:一个地方政府,当它特别强烈地想要办成一件事的时候,能够想得出怎样的办法、用得出怎样的权力。这种权力的直接承受者可能是部分公职人员、可能是存在一些问题拆迁户,而其实际影响所及,无疑是更广泛的社会公众,是整整一个地方社会。正是政府放大了它的权力,使它的触角伸展到家庭,伸展到公民其他的权利领域。这种过于强烈的行政意志和行权力度,可能使其“治下”的民众陷于绝望之境,鲍家欣家庭出现为此事而离婚的事例就是证明。如果一个政府行使其权力到了能够直接导致家庭破裂、社会失范的地步,那么这种行政可以说就是暴政,而无须问行使权力追求的目标是否公正了。 行政逼拆反映出的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政府权力“过大”的问题。政府的各项行政权,大都有其合法的来源,大都是维持社会正常运行、政府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当它们针对各种不同的对象分门别类地单独使用的时候,可能是公正的,也可能是不公正的。但是,当所有这些权力集中起来为了一个特定的目的来针对一个特定的对象的时候,肯定就是不公正的——哪怕这些权力要实现的目标是多么“正义”。这是程序的公正问题,而不是实质的公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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