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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贩管制问题初探/撑犁孤涂单于(12)
第二,商业账簿方面。商事账簿是商人用以记载其营业活动和财产状况,依法制作的书面簿册。商业账簿在商法上有特殊的证据效力。我国目前的《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采用强制制作账簿的办法,但是实际上,这一规定在实践中根本得不到执行。经过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尚且如此,摊贩小商人可想而知。故而摊贩完全可以不适用有关商业账簿的规定。
第三,商业税收方面。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根本,对于商业的税收,是十分重要的。我国采取强制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办法,原意也有防止税收(包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流失的考虑在内。问题在于,由于经营规模的天然限制,其实摊贩绝大多数达不到税收起征点的。但是摊贩并能彻底豁免依法纳税的义务。因此,遂于摊贩可采取的办法,达不到起征点可允许摊贩不纳税,而形势变化一旦达到了起征点,摊贩应当主动申报纳税,否则给予处罚。
另外,摊贩在雇佣劳动、卫生监督、产品质量等方面也应该遵守有关法规,承担行政法上的义务。这些义务究竟是商事法上的义务,还是一般行政法上的义务,并无定论,应当依据实际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章 摊贩的经营场所管理
《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案使用了“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一词。无固定经营场所实际上并不能反映出摊贩的本质特征。固然,有的摊贩长期流动经营,没有固定经营场所,但是也不乏有的摊贩长期非法占据街道或者其公共设施作为“固定”的经营场所。城市摊贩的与城市管理部门的冲突的核心问体,本质上既不是商事登记与否的问题,也不是是否持有《营业执照》的问题,而是其经营场所违规占用公共设施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论行政相对人是否登记发照,进行哪种登记取得哪种执照,都不应该影响行政机关对违法占用、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进行打击。目前我国城管部门依据上市登记法规对摊贩进行取缔,本身就是十分牵强的,欠缺合理性。
一 经营场所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没有关于摊贩经营场所的基本立法。现行《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需要“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而国务院法制办21日公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向住所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规定的区域发生变更的,应当提前告知个体工商户,并另行指定经营区域。”正是这一变更,使很多人认为,显现出个体工商户政策的可能放宽并且惠及众多摊贩。可是实际上,摊贩的合法化远没有媒体所认为的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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