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贩管制问题初探/撑犁孤涂单于(13)
经营场所是指商人进行主要业务活动、经营活动的处所。经营场所与摊贩而言十分重要。在我国台湾地区,摊贩一般指于公司、行号或公民营市场之营业场所外,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者。台湾学者陈朝建认为摊贩管理的原则为“管地不管人之原则(即管地为主,管人为辅之原则)”。 也就是说,摊贩的管理并非是商法主体资格的管理,而是经营场所的管理。此说甚有见地。
经营场所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并没有受到太多的重视,仅仅在工商登记是作为一个登记项目。经营场所还是具有一些特征的:
首先,经营场所是有一定的物质性属,必须满足商人从事商活动的物质需要,当然也要满足消费者的安全、使用需要。
其次,经营场所应当具有合法性,非法占用私人或者行政公物作为经营场所是不应该被承认的。
再次,合法经营场所应该受到法律特殊保护。在我国,行政机关具有广泛的行政检查权,而国家对于行政机关进入商人经营场所,尤其是封闭状态和半封闭状态的的进行行政检查并无详尽的规定,不利于保护商人。
最后,非封闭性经营产所属于公共场所,应该加以特别限制,如一些消防方面的法规、公共卫生防疫方面法规,公安机关“场所管制”的法规等,在非封闭的经营经营场所,均有其适用。
二 摊贩经营场所的分类
我国关于商人的场所登记,并无系统的规定。不过《物权法》出台之后,为加强对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出台过一份文件即《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号)这份通知指出:“一、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二、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股东(出资人)或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这就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路,即对商人使用经营场所,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可以按照商人是否取得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对摊贩的经营场所加以分类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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