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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贩管制问题初探/撑犁孤涂单于(15)
三 摊贩问题的实质
从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现行的城市摊贩问题是由一条明线,即商主体登记管理和一条暗线,即摊贩经营场所的管制组成的。表面上,对摊贩的取缔执行的是身份管制的法规——而这种身份管制现在看起来没有什么必要——但是实质上,则是对于摊贩经营场所的管制。换言之,摊贩的经营场所,才是问题的实质。现有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城管)系从原有的城建监察队伍继承和发展而来。1992年6月3日建设部出台了《城建监察规定》,其第五条规定:“城市应当设置城建监察队伍,在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使城建监察职能,其组织形式、编制、执法内容、执法方式等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城市建设系统管理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确定。”城建监察是对城市规划监察、市政工程监察、公用事业监察、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园林绿化监察的统称;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建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范围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城市建设,其最主要部分就是城市公共设施公物的建设和维护,因而,城建监察的主要职责,是对城市公共设施公物的规划、建设、养护和利用方面进行执法。应该承认,摊贩大量占用市政公共设施作为经营场所,一方面造成公物的物受损和破坏,另一方面也妨碍了其他公众对于公物的正常利用,在公物法上具有一定得危害性,因此公物管理部门和公物监察部门处于度公物及其利用秩序的保护,禁止摊贩违法利用,有一定得现实性,但是由于科学的公物法规缺失,这种执法找不到实定法上的依据,国务院采取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办法,将工商部门取缔无照经营的法规“集中”给城管部门,使得作为城市公物执法者的城管行政执法者,去执行商事登记方面的法规,而不是依据让公物行政机关公物行政法去管理摊贩占用公共设施的问题。“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将两个问题混淆起来,是完全错误的。
第四章 摊贩与城市管理执法
无照经营的取缔,是国家商事管理行政法上的措施。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是我国现在唯一一部国务院行政法规,也是目前规定最全面的行政法规。在此之前,都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存在,如2001年09月06日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治理整顿“三无”企业和无照经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2002年07月19日 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取缔无照经营的通知[失效],这些部门规章分别规定了无照经营违法所得的计算数额,无照经营的处罚主体,无照经营的取缔范围,无照经营的联合整治行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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