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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贩管制问题初探/撑犁孤涂单于(18)
无论是物理上还是日常运作上,现代城市日益成为一个精密的机器。城市功能和性质的多样化,导致城市共用公物的多样化。按照什么样的逻辑来介绍城市共用公物的具体外延,实在是一个颇费思量的问题。列举式的介绍过于零碎,似乎容易造成不周延;在城市管理领域引入系统论的观点,将城市分为几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分别介绍的方法又有层屋叠架之弊;沿袭传统法学对于公物的分类,则因有些理论并无共识,不宜理解。本文亦不欲就此展开论述,只大致指出目前城市管理领域内的受公物警察全保护的公物主要包括: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广场、城市绿地、植物、城市水体、水利设施、给排水设施、公共地下管道、沿海城市的滩涂等等。从实践中看,摊贩所占用为经营场所的,大多属于城市街道、广场或者城市绿地公物。
相对集中处罚权,正是在摊贩大量占用公物,而依据城市公物管理部门想要制止这些不当利用,却又没有公物法上的实定法依据,因此转而求诸工商立法,将工商部门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借”了过来。但是,这种直接的“借用”的一个后果是,具体的行政措施并不完全适合公物行政机关对于摊贩不当占用公物的处置。
三 摊贩的取缔措施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取缔”是行政机关运用较多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但对行政取缔的性质争论非常激烈,有“行政处罚说”、“行政强制措施说”、“双重属性说”、“强制限权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甚至“行政强制执行说”、“刑事强制措施说”。实际上,这些说法都不太准确,我们认为所谓的取缔就是一种行政命令、职权命令或者说是一种禁令,但不能归于行政处罚。行政命令行政主体依法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行政命令具有强制力,它包括两类:一类是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作为的命令,如命令纳税、命令外国人出境;另一类是要求相对人履行一定的不作为的命令,称作为禁(止)令,如因修建马路禁止通行,禁止携带危险品的旅客上车等。
就摊贩的“取缔”来说,实务中其实很少进入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程序。城管部门“取缔”摊贩,一般只是命令其停止占用经营场所。清除对公共设施的不法占据,在日本被归于“行政指导”类的行政行为,其行政程序相当简化,只要行政主体(公务员)口头向占据者提出即可,行政指导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简便灵活的行政命令(警告、除却或改善命令)而已,当事人的配合(自主撤去)则可以视为一种行政法上的主动履行。只有在当事人拒绝或者找不到当事人的情况下,才按照《行政程序法》进行强制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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