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衡平购房案的正果/张生贵(6)
最高人民法院及北京高院确立的“利益衡平”原则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基本思路,但在实际贯彻中,需要审判人员全面掌握,把法律变成鲜活的调解社会矛盾的标尺,避免类似事件重演。
律师点评
现代社会中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要求越来越高,有过错者应当承担责任,有时候即使无过错也难免其咎,也可能承担出于公平原则而应承担的责任,弥补他人损失,以此体现社会正义与公平,人们也会以同样的眼光判断法官所作裁决的对与错。法官在裁案时,必须确立法律上各主体的自由平等,对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法律绝对不允许一些人通过自己的过错行为获得利益或谋取好处,否则就是鼓励过错行为。如果不通过法律方式剥夺过错行为获得的利益,实际上就是变相纵容,引发社会混乱。美国历史上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埃默尔用毒药杀害了自己的祖父,只所以这样,是因为他知道祖父在遗嘱中给他留了一大笔遗产,如果祖父改变遗嘱,他将一无所得,由于当时法律规定,埃默尔的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是被判监禁,为了大笔遗产,他宁愿铤而走险进监狱,为此,法院最终引用“任何人不得从其过错行为中获利”的原则剥夺了埃默尔的继承权。法律责任解决的是已违反法律义务规定或其他行为的公民在什么条件下才能接受制裁与惩罚过错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即使行为人承担了其过错行为带来的法律责任,他由于过错行为获得的利益也应该被剥夺或返还给因此受损失的人。
㈠、实体法律要件与“无返还必要”的考查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第一百一十一条也规定了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结合本案情况,在法院判决前诉讼标的已经灭失,不具备返还条件,完全符合“无返还必要”法律要件,裁判时就应当关注这一情况,不能僵化司法。
认定和处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件的法律后果时,应当依照合同法规定,结合个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交易时间长短、有无连环买卖、翻建改扩建、是否面临拆迁、是否导致无房居住等因素,作出合法合理的裁判,对于出卖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要以承担相应责任为导向。案中反映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刘某某十八年,房款于买卖当时清结,十八年后,因房屋面临拆迁,出卖人基于趋利动机起诉要求确认无效并返还房屋,最高人民法院提示对此类诉讼可在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前提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决驳回原告(出卖人)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
农村房屋买卖虽然无效,但在此买卖中,出卖方对宅基地使用权已作放弃处分,买受方实际居住,村委会及土地管理部门亦未作出明确处理,买卖当时的法律并未规定禁止转让,鉴于诉案具体情况,宣告买卖行为无效的后果已达到警示和规范管理目的,面对出卖人违背诚信获取利益的行为,应当预以平衡规约,防止行为人从过错中获利。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不宜回转,出卖方要求返还房屋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可判决驳回出卖方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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