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制度变迁与理论发展/艾佳慧(11)
以上概括虽然不完整,但足以揭示实体正义观和程序正义观差异之根源。依此分析,中西法制在中国刑事司法层面上的碰撞与冲突实际上是有着不同适用范围、源出于不同制度背景的两种正义观,借由刑诉法学者的努力而在中国社会急剧转型变迁的时代背景下发生的一次面对面的交锋。抛开话语层面的西方中心主义论调,在破案成本越来越高、信息获得越来越难、错判风险越来越大、司法权威越来越低下的今天,固守实体正义观的中国刑事司法实践(或者宿主话语)似乎应该有所调整。虽然复杂程序有其掩饰腐败、加大实质上的不平等等固有的制度缺陷,但因其拥有的转移错判风险的现代功能,我们应该在部分案件的审理中吸纳现代程序的精髓以便重拾司法的尊严并获得民众的司法认同。
四、传统与现代:时空交错下的刑事诉讼
通过前面的梳理和讨论,《中国模式》一书中的两个研究主题已然清晰,那就是两个典型的中国问题: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自生自发”的刑事和解以及法庭审判流于形式(或者刑事程序在中国的失灵)。一只脚站在刑诉法学的研究传统中,一只脚踏在不合常规但生动多姿的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该书以一种务实的态度和社会科学的方法挑战了西方自贝卡里亚以来形成和完善的程序正义论,提出了建基于协商合作基础上的合作性司法理论。不仅如此,面对西方程序理想在中国“破产”的现实,通过总结程序失灵的五大定律,更隐含指出司法实践中的“案卷笔录中心主义”是西方式“审判中心主义”在中国被忽视和规避的主要原因。可以说,两大研究各自精彩,但作为一个整体的研究项目,看似不太相关的研究主题之间有没有一个隐秘的通道可以相互连接并彼此相关呢?
虽然作者并没有明说,但一个细心和喜欢“寻根究底”的读者可以在该书的论述和分析中看出一些前后勾连的端倪。比如在讨论刑事和解的现实利益基础时,陈瑞华指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从英美的有罪答辩、辩诉交易到大陆法对协商性司法的逐渐接纳,一直到波及世界的恢复性司法运动,无一不是强调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诉讼程序的繁简分立,确保被告人、被害人拥有越来越大的处分权,避免国家机关对刑事处罚的绝对垄断和优先适用。”[3](P14)结合后文的阅读,这段话暗示,在大量轻微刑事案件(甚至还可以加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体现了国家犯罪控制目的和刑罚绝对权的实体正义观(或者“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由于忽略被害人利益,再加上司法运作成本相对高昂,很可能面临被害人不满、案件积压和诉讼拖延的问题。这就是近年来高度重视被害人利益、能够有效减轻刑事司法压力、降低刑事司法成本的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出现的背景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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