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刑事诉讼的制度变迁与理论发展/艾佳慧(13)

因此,无论中西,在案件繁多的现实制约下,都面临司法成本过高、案件信息难以获得的威胁,也都需要各种有助于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案件“筛选”制度,只不过中西的案件“筛选器”各不相同而已。西方的各式“筛选器”是以国家——犯罪人关系为中心的制度安排,是控辩双方的交易妥协,没有被害人的容身之地;而中国的刑事和解则将被害人——加害人的关系置于刑事司法制度的中心位置,“作为这一程序的核心环节,和解协议的达成过程其实是被害人主导下的协商过程”。[3](P26)这种犯罪侵权化、刑案民诉化的制度尝试同时挑战了坚持发现真相、控制犯罪的实体正义观和鼓吹权利保障和正当程序的程序正义观。在陈瑞华看来,不论是西方的程序正义观(也就是帕克的“正当程序模式”)还是中国的实体正义观(类似于帕克的“犯罪控制模式”),都是一种基于对抗的司法正义观;而程序正义理论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由于只关注国家和被告人之间的对抗,而无法解释大多数体现了协商、合作价值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国的刑事和解运动启发了陈瑞华,要想挑战和超越西方既有的刑诉理论,要想解释 80% 以上的刑事案件如何处理,就必须构建一个与既有对抗性司法理论相抗衡并能有效解释各式中西刑事案件“筛选器”的合作性司法理论。

在一个共时的中西考察背景下,陈瑞华提炼的合作性司法理论告诉我们,这个世界除了实体正义、程序正义两种司法正义观外,还有一种基于合作、妥协、效率与和谐的第三种司法正义观——妥协的正义。如果说实体正义追求一种几乎无法实现的客观真实,程序正义追求一种基于程序的法律真实,那么妥协的正义就是一种不需要获得案件真实的正义。在大多数不太严重的刑事案件中,当客观真实无法获得,而获得法律真实的成本和风险又太大时,如果谈判双方的协商一致和相互妥协就可以解决纷争并快速恢复被损坏的社会关系,何乐而不为?不仅如此,包容了协商性司法的合作性司法理论还暗含了一种新的司法理念和诉讼文化,那就是:“在现代社会,必须对犯罪抱有必要的宽容、对刑罚乃至刑事诉讼的局限要拥有清醒的反思态度,允许乃至支持以合作、协商的方式处理刑事犯罪案件,是刑事司法制度在现代社会获得正当性的必然选择。”[14](P65)因此,在合作性司法理论的指导下,中国刑事司法的一个未来方向不仅需要进一步支持地方刑事和解制度的实验,并及时总结经验加以推广,也不要轻言放弃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的尝试,努力造就有利于辩诉交易的各种制度条件。

在现代社会的语境下,如果说不论中西,借由刑事和解、辩诉交易和刑事程序简易审等有助于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筛选器”,80% 以上的刑事案件都先以一种“妥协正义观”和协商合作的方式圆满解决了,剩下的 20% 案件该如何审理并获得公众的认可呢?先来看案卷笔录中心主义。首先,在社会日益现代化和陌生化的今天,在刑侦技术有限的前提下,中国公安机关侦查犯错的概率不会小,以单方面、秘密方式获得的侦查笔录为基础的法庭审理不仅无法转嫁司法错误的风险而且很难获得民众信任。其次,即便侦查能保证不犯错,由于现代社会越来越强调人道主义关怀和被告人权利保障,如果保障侦查不犯错的手段不人道,或者存在刑讯逼供,其侦查结果的正当性也会大大减弱。


总共18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