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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制度变迁与理论发展/艾佳慧(14)

再看审判中心主义及其背后的一整套现代程序制度和刑事证据规则。不同于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审判中心主义将事实获得放在了控辩双方竞赛式的提供案件信息的审判阶段。其弊端在于耗时费财,且不一定比案卷笔录中心主义更能获得嫌疑人是否犯罪的真实信息。但好处在于建立在无罪推定、平等武装和刑事证据规则基础上的复杂程序能够有效限制国家权力,引导、限制当事人和法官行为以及保障人权。

因此,虽然站在价值中立的学术立场看,两种裁判模式各有优劣,并没有高下之分。但在现代社会的背景下,对于不到 20%的嫌疑人不认罪案件(或者疑难案件),显然强调审判正当性和“规则之治”的审判中心主义更胜一筹。既然如此,为什么中国刑诉法学者不遗余力地引介、传播、“移植”了这么多年,西方式的审判中心主义要在中国“落地生根”依然是那么艰难?

通过观察西方刑诉制度从同态复仇——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追求程序正义的现代程序制度的变迁历史,我惊讶地发现欧洲中世纪时代的纠问式诉讼活脱脱就是中国今天“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古代版和西方版。两者为什么会如此相似?在西方社会变迁的长河中,为什么纠问式诉讼会被追求程序公正的现代程序制度替代?在未来的中国,案卷笔录中心主义有被审判中心主义替代的可能吗?

笔者在前面分析过实体正义观适用的前提、制度背景和范围,由于以侦查笔录为判案根据的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秉持一种实体正义观,因此这一分析框架同样适用于对欧洲中世纪的考察。欧洲中世纪时代显然是一个人口流动不太频繁的传统熟人社会,刑事案件不会太多,国家追诉行为的单方面努力也比较容易获得犯罪的真实信息,而且处于权力中心的教会倾向于利用刑事追诉来实现其宗教控制的目的。中国呢?我们的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其精神本质归属于中国人数千年来追求实体公正的传统正义观,这一刑事裁判模式背后的行政司法规则源出于陕甘宁边区并成型和巩固于建国初期和计划经济时代。“天不变,道亦不变”,相比难以事后获得事实真相的现代工商社会,中国二千多年的小农社会能够获得也容易支持一种实体正义观。在同样是小农社会只不过更贫穷的陕甘宁边区,中国共产党要建立政权并赢得老百姓的支持和拥戴,就不可能采纳那种回应工商社会需要的、以司法独立、司法专业化和繁琐程序为特点的西式司法制度和纠纷解决方式。为确保更快速和准确地打击犯罪以保障红色政权,刑事裁判必然是一种集各种力量共同对付犯罪分子的行政治罪模式。一直到建国初期和计划经济时代,这种行政治罪模式及其秉承的实体正义观不仅和当时的国家控制策略相配合,人口流动不频繁的熟人社会也是实体正义容易获得的社会条件。因此,就刑事追诉而言,改革开放前的中国和欧洲中世纪有很多相似之处,都以犯罪控制和政策实施为目的,并且实体正义比较容易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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