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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制度变迁与理论发展/艾佳慧(15)

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社会发生了很多变化,其中最显著的就是现代工商社会的兴起和法治话语的滥觞。在此大背景下,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和实体正义观适用的前提正在变迁之中。与此同时,已经在西方几百年的法治实践中打磨成型的现代程序制度及其正当化理论成功地“俘虏”了渴求新知、力图变革的中国刑诉法学者,这也才有了前文指出的以“无罪推定”、“程序正义”、“抗辩制”为代表的西方法治话语满天飞,刑诉法修改、再修改的不懈尝试和努力。但中国的问题在于,在社会变迁没有完成、中西法律传统相互碰撞的今天,不仅审判中心主义需要的一系列制度前提还不具备(比如具有职业操守、技能娴熟、聪明智慧的职业法官),之前的成功和路径依赖也使得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具有很强的制度惯性。不仅如此,审判中心主义意在约束国家的刑事追诉权,但在此轮“法治建设的进路中,法律主要不是作为对国家权力行使的约束而发生的,而是作为强化国家权力的力量进行社会改造的工具而发生的”。[15](P178)明乎此,当前“政治吸纳法治,行政吸纳司法”的现象也才容易理解。

如果说当前西方的刑诉制度大体上是基于辩诉交易和刑事简易审的合作性司法(适用于大部分不太复杂或者很难获得破案信息的案件),加上基于无罪推定和抗辩制的对抗性司法(即适用于少数复杂疑难案件的正当程序模式)两部分构成的话,那么中国刑诉制度大体上则由基于刑事和解和刑事简易审的合作性司法(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和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和基于客观真实和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对抗性司法(目前普遍适用的一种犯罪控制模式)组合而成。除了共同拥有的刑事简易审程序,中西刑诉制度呈现出完全不同的两种风貌。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未来之路应该通向何处?是继续坚持目前的案卷笔录中心主义,还是在部分案件的审理中引入审判中心主义?

“旧制度被替代的前提并不是它本身有多少或多大缺点,而在于有没有更有效率的制度可以替代它。”[16](P69)在西方刑事诉讼制度的变迁史上,弹劾式诉讼替代同态复仇,纠问式诉讼替代弹劾式诉讼,追求程序正义的现代程序制度替代追求实体正义的纠问式诉讼,包括了刑事和解、辩诉交易等合作性司法理念的刑诉制度对现代程序制度的部分替代,无不昭示了这一制度更替和变迁的道理。

如果说制度效率论能有效解释西方刑诉制度变迁的历史,它却不能完全解释中国。要深入理解此轮刑诉制度的变与未变,我们需要加上诺斯改良版的制度变迁论。吸收了认知科学的最新理论,诺斯认为制度变迁是一个过程,其中的演化关键是主要参与者的意向性,制度变迁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由参与者对自身行动结果的感知所塑造的深思熟虑的过程,其制度变迁的理论框架可以概括为“可感知的现实和已有的意识形态——信念——制度——政策——改变了的现实——强化或弱化已有的信念——新的制度……”并依次循环往复。[17](P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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