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制度变迁与理论发展/艾佳慧(17)
如果说对策法学和规范法学是中国刑诉法研究应该走出的第一个方法论“洞穴”,不迷信西方既有的刑诉理论,“把理论探讨的出发点放在中国的现实,而非任何‘国际规范’或‘普世价值’”(冯象语),陈瑞华基于刑事和解制度提炼的合作性司法理论无疑是中国刑诉法学者冲出法学西方化、美国化这一“殖民地洞穴”的又一个方法论突破。
现代程序制度形成、发展、完善于西方,相应的研究也蔚为大观。除了早期贝卡里亚的刑事程序法思想(奠定了西方刑事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石)(注:对贝卡里亚刑事程序法思想的全面总结和深入分析,参见房保国:《重读贝卡里亚的刑事程序法思想》,载《中外法学》2003 年第 3期。),重要的理论分支还有以萨默斯、贝勒斯、马修为代表的程序正义理论,以帕克、格里菲斯为代表的诉讼模式理论,以及最近三十年发展起来的以巴内特、马歇尔等学者为代表的恢复性司法理论(注:对恢复性司法运动及其理论,国内已有介绍和比较深入的研究。比如陈晓明:《修复性司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但以一种敏锐的理论触角,陈瑞华发现既有的西方刑诉理论完全不能解释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自生自发的刑事和解运动。因此,以突破了刑民边界的刑事和解实践为理论起点,能够有效解释除嫌疑人不认罪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以协商、谈判、合作为特质并覆盖了既有西方理论忽略的辩诉交易、刑事简易审等诉讼活动的合作性司法理论才能成为一个在刑诉理论传统中突破了既有知识疆界且有知识增量的中国理论。
当中国学者成功突破贝氏奠基的程序正义理论并上升和扩展到一个更为高远的知识领域时,我们发现合作性司法和对抗性司法各有各的适用领域而可以和平共存,犯罪控制、正当程序、关爱教育、妥协合作这些不同的制度目标也不是没有并存的空间。不仅如此,长期以来对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甚至妥协的正义,在一国刑事司法制度中完全可以同时实现(被告人自愿认罪意味着实体正义的近乎实现,加害人与被害人、公诉机关与嫌疑人之间的协商合作实现的是一种妥协的正义,而在嫌疑人不认罪的普通程序中,建立在无罪推定、抗辩制和刑事证据规则基础上的现代程序制度能够保障程序正义的实现)。可以说,相互配合、功能互补的合作性司法和对抗性司法共同维护着刑事司法系统在现代社会中的正当性。
尼采曾说过,“存在”只是一个连续的“曾经”,是一个借着否定自己、破坏自己和反驳自己而存活的事物。无论是制度的生发、演化和不断发展,还是学术上的自我挑战、自我否定和自我突破,熊彼特提出的创新的创造性破坏无处不在。中国的刑诉制度和刑诉理论要打破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的困局和羁绊,走出西方文明给我们划定的文明边界,就必须引入这种看似破坏意在创新的创造性努力。
总共18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