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制度变迁与理论发展/艾佳慧(6)
与文革时期“砸烂公检法”、运动式治理以及群众公审大会相比,1979 年颁布实施的刑诉法无疑是一部比较正式化、程序化和理性化的法律,不仅确立了被告人的辩护权,还在法庭审判阶段初步确立了基本的诉讼形态。但随着中国社会的快速变迁和转型,在接受了无罪推定、抗辩制和程序正义等西方法治理念的刑诉法学者看来,该法律基本上只是一部以发现事实真相和惩罚犯罪为宗旨的带有行政治罪性质的法典,已经不能适应变革中国的需要。该怎么办?修法是不二法门。因此,如何借鉴和移植西方(实际上是英美)理想的刑诉制度以完善和修改 79 刑诉法成了当时刑诉法学界和刑诉立法机构关注和讨论的热点和焦点。在刑诉法学者的积极参与下,大幅度修改后的新刑诉法于 1996 年 3 月正式颁布。此轮修法主要集中在无罪推定原则的确定和抗辩制的引入,意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形态,不仅强化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防御能力,也欲通过严格程序以限制原来强大的国家追诉权。可以说,96 刑诉法的修改是中国刑诉法学者及其接受和坚持的“审判中心主义”在司法话语层面上的一次成功。
但正如陈瑞华所言,“某一法律条文的删除和修改,所改变的不过是一种制度的浅层结构,而通常不会立即影响到这项制度背后存在的深层结构”,[3](P9)“抗辩制”和“审判中心主义”在话语层面上的成功并不意味着其在司法实践中不会走样和变形。“纸面上的法律”不等于“行动中的法律”已是常识,而中国96 刑诉法 15 年来的实施状况正好是“纸上之法”不敌“行动之法”的一个典型样本。
正是由于这一轮的“审判方式改革运动”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没有成功,最近几年,之前推动刑诉法修改的学者们又在讨论以一审证人出庭、二审开庭等改革措施为中心的新一轮“审判方式改革运动”(注:2003 年,在刑诉法学者们的推动下,刑诉法再修改的计划已被列入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立法规划之中。到 2008 年,“证人保护法”和“刑事证据法”的议案也已送到了立法部门的案头。一个已经成功的立法努力是 2008 年 6 月 1 日正式颁布实施的《律师法》,该法大幅度扩大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权利,增加了提前介入权、庭上言论豁免权和申请强制取证权。但这一超前的“立法暴动”能取得实践上的成功吗?)。这一努力可被视为话语层面上的“审判中心主义”折戟司法实践后的再次振兴。但前度努力失败了,这次的努力会有不一样的结果吗?
不同于其他的刑诉法学者,陈瑞华并不期望立法的修改和完善能改变中国的刑事司法实践。通过对中国刑事审判制度变革前后的细致考察,再佐以大量实例,他敏锐地发现不管是在一审、二审,还是在再审和死刑复核程序中,中国的裁判模式不同于将事实认定放在法庭之上的“审判中心主义”,而是一种依赖于侦查笔录的“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其“实质在于法庭对公诉方的案卷笔录保持开放的态度,而不做任何明确的限制”。[3](P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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