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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制度变迁与理论发展/艾佳慧(7)

只要这种司法实践中的“案卷笔录中心主义”不变,或者案卷笔录仍然是法庭审理的基础和法院作出裁决的直接根据,第一轮“审判方式改革运动”也好,第二轮“审判方式改革”也罢,就都是些没有用的“话语”安慰。鉴于中国法庭没有西方意义上的审判,即便你移植和引进了包括刑事证据法在内的全套理想程序,这一理想制度在实践中也仍然没有存在的空间和实施的可能。因此,“作为法学者的普遍理想,‘审判中心主义’的诉讼构造不得不面临‘案卷笔录中心主义’这一严酷现实的挑战”;[3](P144)也因此,“中国未来刑事司法改革的重大课题,与其说是‘审判方式改革’的问题,倒不如说是‘重建审 判 制 度’的 问题”。[3](P11 -12)

如果将刑事程序的失灵作为一个中国问题和有待研究的社会现象,进一步的追问必然就是,这一套程序为何失灵?在最后一章中,跳出刑诉法学自身的局限,借用社会科学的方法和视野,陈瑞华从程序实施机制、法律实施成本、司法管理方式、中西法律传统之争以及司法体制滞后等方面总结了中国刑事程序失灵的五大规律。正是基于这五大原因,“立法者对于刑事诉讼法做的每一处修改,几乎都会遇到新规则难以实施的问题;法学者所倡导的几乎每一项改革措施,都有与此背道而驰的实践在大行其道”。[3](P319)

站在一个更高的着眼点,中国刑诉法 30 年来的发展及其面临的现实困境,其实可以化约为中西法制在话语、实践两个层面上不间断的角力、妥协和争斗。在话语层面,改革之初,鉴于中国缺乏法治的历史和实践,中国刑诉法学者和立法者几乎全然接受和采纳了来自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刑事程序制度以及相应的理念与理论。直到今天,虽在司法实践中屡受挫折,“无罪推定”和“程序正义”依然是刑诉学者心中的核心信念和追求目标,甚至成为不可撼动的意识形态教条。在实践层面,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一直是在党的领导下,“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流水作业模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也一直是中国刑诉法的一条重要经验。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和源出于陕甘宁边区的政法制度框架下,该制度强调发现事实真相,强调对国家刑事政策的绝对执行。在刑事侦查技术落后的前提下,对“客观真实”的追求必然导致侦查阶段对嫌疑人口供的绝对依赖,刑讯逼供也就在所难免;而公检法三机关“做饭”、“送饭”和“吃饭”的关系又使得法院的案件审理不得不建立在侦查笔录的基础之上。不仅如此,对“客观真实”的追求还带来“知错就改”、“有错必纠”的司法理念,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判决的终局性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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