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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制度变迁与理论发展/艾佳慧(8)

可以看出,话语层面和实践层面的中国刑事法制无论在逻辑起点、制度体系还是司法理念上都迥然不同,前者是西式和现代的,后者是中式和传统的。很奇妙的,在中国转型变迁的时代大背景下,两套看似没有交集的司法制度却被命运之手“捆”在一起,共同构成了一个有着内在张力的新体制。它们之间的利用与被利用、渗透与抵抗、争斗与妥协则构成了中国刑事司法变革中一幅流动与斑驳的图景。

还有一种解释。依冯象先生所言,在政法架构和实际操作完全是“中国特色”或“人治”传统的刑事司法实践背景下,以“无罪推定”、“程序正义”等西方程序制度为目标的“新法治可说是现行政法体制内的一种寄生性话语,是专门用于淡化意识形态色彩、掩饰社会矛盾、输入‘文明’的精巧设计”。[4]由于寄生话语与宿主话语所依托的价值理想各不相同,政法体制要得以有效运作,两者必须在维持动态平衡的基础上各守各的领地:宿主话语(刑事司法实践所遵循的一套话语和制度,也即陈瑞华所称的“潜规则”)负责刑事司法体制的运转,而寄生话语专事法治意识形态的生产和宣传。[4]以此视角观之,中国刑事司法话语与司法实践的脱节就在意料之中,而以西方为范本的刑事程序制度的失灵以及刑诉法学界“对策法学”和“解释法学”的盛行就都是可以理解的了(注:用冯象先生的话来说,就是:“‘学理’同架构、操作脱节,意味着新法治只能侧重于立法、法条诠释与宣传教育,即建构意识形态,而非解决具体问题。”参见冯象:《法学三十年:重新出发》,载《读书》2008 年第 9 期,第 23 页。)。

更进一步,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盛行的宿主话语其实是一套追求“实体正义”的制度机制,而寄生话语则以“程序正义”为价值理想和依归。中西法制在刑事司法这一层面上的冲突与争斗,本质上是“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两种司法正义观及其制度架构的冲突。在审判活动中,核心问题就是获得案件事实。如果说刑事司法活动包括“刑侦——公诉——立案——审判——判决——(上诉)——执行”这一整体过程,追求“客观真实”和“实体正义”的中国式司法会把事实的获得放在刑侦阶段,通过国家追诉机关单方面的努力获得嫌疑人犯罪的客观事实;而追求“法律真实”和“程序正义”的西方式司法则将案件事实的获得放在了审判阶段,有一套意在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刑事证据规则,有为限制国家追诉权、提高被告防御能力而设计的一系列程序制度,法官和陪审团在公诉方和被告辩护人竞争性地提供支离破碎、半真半假的信息中努力拼凑出一个事后建构的法律真实并以此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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