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制度变迁与理论发展/艾佳慧(9)
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正义观,前者会不计成本地追求审判结果的正确,而后者则追求程序的公正性,强调充实和重视程序本身以保证结果能够得到民众的接受。以一种价值中立的学术态度观之,这两种正义观没有高下之分,只不过各有其适用的前提、语境和范围。
就西方刑事司法变迁的历史来看,早期的同态复仇和弹劾式诉讼是建立在了解侵害事实的基础上的,而替代了弹劾式诉讼的纠问式诉讼本质上同样追求实体公正和客观真实,秉承的也是一种实体正义观。在中世纪的欧洲,纠问式诉讼盛行于所有法院和英国的教会法院。在这种诉讼模式下,审讯秘密进行,不受任何外界监督。在法庭上,预审官收集的书面案卷材料,不仅是审判时起诉的依据,也是法官进行审判的资料来源,法官依据案卷材料对被告人进行最后的审讯后,在没有任何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就作出判决(注:参见何家弘:《司法证明方式和证据规则的历史沿革》,载《外国法述评》1999 年第 4 期,转引自房保国:《重读贝卡里亚的刑事程序法思想》,载《中外法学》2003 年第 3 期,第 372 页。)。这是一种以案卷笔录为基础的间接、书面审理程序,也是一种以犯罪控制为目标、强调客观真实和实体正义的诉讼模式。
“根据比较法学研究的结论,欧陆刑事诉讼中的直接、言词原则是在否定纠问式诉讼中的间接、书面审理程序的基础上逐渐得到确立的。”[3](P149)但在什么时候、因什么原因以无罪推定、直接言词、法庭辩论为特征的现代程序制度和程序公正观替代了有罪推定、以案卷笔录为审理中心的纠问式诉讼和实体公正观?虽然“程序的正义观念是以发生、发达于英国法并为美国法所继承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思想为背景而形成和展开的。其思想系谱可溯及到 1216 年制定的英国大宪章”,[9](P4)但可以初步认定,强调程序公正的刑事司法制度大概出现在工业革命之后并随着现代陌生人社会的发展而逐渐精致化和复杂化。至于原因,由于贝卡里亚反对刑讯逼供,指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10](P20)有学者论证 18 世纪末大陆法系各国关于“无罪推定”和“程序法定”的广泛立法和贝卡里亚的刑事程序法思想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11]也有学者指出雇佣专业律师打理刑事诉讼的做法导致了刑事程序安排的精致化和程序行动的复杂化;由于律师之间在法庭技巧上的水平差异从总体上小于一般大众在法庭技巧上的水平差异,因此这一做法还导致了更大程度上的当事人平等。[12](P215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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