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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案件公开的反思与重构/姚剑(10)

五、简短的结论

法律是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8](P33)在每一次司法审判中,法官就像处于黑暗中的行者,他们凭借自己对一个个事实散发出的微弱光芒的细心辨识,而寻找到发现事实真相光明的出口。这个过程只能是法官智慧与司法理性彰显的过程,必须运用这种“专门的职业或技艺”[9](P45)方能实现。而审判之外任何足以产生误导的信号,都有可能将法官引向黑暗深处……当然也可能将他们引向光明,但那已经不是法官在审理了,司法审判的意义也必然不复存在。

刑事诉讼案件公开机制的制度化和体系化,无疑会给办案法官和官辖法院提供一个较为中立的司法环境,为真正实现刑事诉讼的程序自治(注:卢曼认为:在功能分化的现代社会中,法律系统承载着为社会提供规范性预期的功能,法律系统实现这一功能的方式是自我参照和自我生成——也就是法律的自治。法律系统实现自治的关键是建立在规范性封闭之上的自我生成。Niklas Luhmann,The Unity of LegalSystem,in Gunther Teubner (ed),Autopoietic Law:A New Approach toLaw Society,Berlin:WalterdeGruyter,1987.)创造条件。也给公众意见和新闻监督设置了接近司法的恰当距离。




注释:
[1]Roscoe Pound,Law in Books and Law in Action in William W.Fisher.AMERICAN LEGAL REALISM,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3.
[2]谢新竹.论判决的公众认同[J].法律适用,2007,(1):32 -37.
[3]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4]高树德.新闻舆论与公开审判的有关问题[J].人民司法,1998,(12):19 -20.
[5][美]罗伯特·C·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M].苏力,译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6]阎伟.呼唤新闻法[N].南方周末,2003 -08 -14(10).
[7]Don R.Pember.Mass Media Law,MCGRAW HILL BOOK COMPANY,1996.
[8][美]爱德华·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M].强世功,译.上海:三联书店,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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