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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案件公开的反思与重构/姚剑(6)

4. 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媒体采访,对案情进行报道。较为有影响力的案件,在侦破时,有时基于安抚社会大众情绪的考虑,或者是对犯罪形成震慑的考虑,甚至是以对公安侦查机关进行表彰赞扬为动机,侦查机关接受媒体采访,案件情况便被报道。一个完整刑事诉讼程序的完结是以案件判决生效并交付执行为标志的,而在法官还没有做出判决,正在对案件材料进行梳理的过程中甚至还根本没有接触案件时,侦查机关就对案件的部分细节(注:注意是部分而不是全部,这点很重要。因为在实践中向媒体全部公布案件事实的情况基本是不存在的,甚至有时只是选取报道公安机关破案如何神勇、犯罪分子如何不堪一击的情况占据绝大多数。也正因为只公布了部分细节,人们对案件的预断与事实本身,更容易产生偏差。)向社会媒体公布,法官此时如同媒体的其他受众一样,通过媒体了解案件,这难免会对法官心证的形成产生先入为主的影响。

(二)案件不当公开影响审判的两种方式

公众对于刑事审判的态度,无论是认同还是不认同,一旦形成强烈的舆论导向,都会令法官在忠于法律和偏向民意间难以取舍。分为两种情况来讨论:

1. 公众认同

如果新闻报道接近案件事实本身,公众根据已掌握的基本准确的案件信息,认同了刑事审判过程和司法判决,这种情况不存在什么问题。如果公众根据并不客观全面的案件信息,在新闻媒体的“错误”引导下,尽管有时这种“错误”并非故意而为,而是源于新闻媒体和司法机关掌握信息的不对称,对案件的判断形成了错误的倾向,这无疑也会对法官做出正确判断形成消极影响。一方面,新闻媒体掌握的是不全面甚至是有瑕疵的案件事实,而另一方面,法院却掌握了定案的全部事实。如此,信息不对称情形下的公众认同,事实上成为法官做出错误判决的激励机制。

2. 公众不认同

公众根据较为贴近案件真实的媒体报道,对案件形成了一个大致准确的判断,而这时如果法官的判决不被公众认同,很有可能是审判出现了偏差,这种偏差有可能是因为可以理解的原因或者有可能是法官故意枉法,那么公众的这种不认同,事实上对规范法官办案、纠正法官违法起到了舆论监督的作用。这种不认同,无疑不属于我们所说的产生“影响”的范围内。如果公众根据不全面的媒体报道而不认同司法判决,这不仅使审判本应有的教化意义不复存在,也使判决的可接受性受到极大的质疑。一个称职的法官即使在此时选择了坚守法律,也会受到公众的非议,对法官形象和法官权威的贬损毫无疑问地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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