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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案件公开的反思与重构/姚剑(7)

四、刑事诉讼案件公开机制的可能建构

(一)系统构建刑事诉讼案件公开机制应具备的三个思路

1. 禁止侦查机关审前阶段不适时不恰当的公开案件信息

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只是对刑事案件的审判公开做出了原则规定,而对审判前的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案件信息向社会的公开并无涉及,但是法律所没有关注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就不存在问题。这里没有罗伯特·C·埃里克森所说的“无需法律的秩序”,[5](P6)相反,因为法律的缺位,实践就变得混乱。因此,刑事案件公开机制规制的第一个思路就是:明确禁止审前阶段不适时不恰当的案件信息公开。

2. 保证新闻监督进行,但要设置防止干扰法官正常审判的隔离装置

毫无疑问,新闻监督对司法程序来说,是最好的防腐剂。但是不恰当不适时的监督过犹不及,就变成了不当干预。将徘徊于监督与干预之间的新闻媒体引向对司法过程的正常监督,让二者之间存在适当的张力,使案件在尘埃落定前,保证刑事诉讼的“程序自治”,保持法官与公众舆论的适当距离。

3. 满足大众的知情权,但是对新奇事件——在法院方面很可能意味着疑难案件,应当给法官提供独立思考、独立决断的环境

要满足人们的好奇心理、保障知情权,又要把握好对新奇事件报道的时机和尺度。法官独立需要外部舆论环境在特定情形下保持缄默。这并非对我国目前法官办案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寻找借口,而是当新闻媒体的不当影响确实存在时,必须要切断法官接触媒体形成案前预断的根源。对于疑难案件更是如此,疑难案件更需要精深的法律知识和训练有素的逻辑思维,这不仅是因为“法律需要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而且还源于疑难案件的处理结果往往看上去是和常理相悖的,而民众却是依靠常理进行判断的。

(二)刑事诉讼案件公开机制的系统建构

从宏观上讲,一方面,制定详细可操作的新闻法律法规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予以规定,主要是明晰新闻媒体对刑事案件报道的条件、范围、方式、时间、内容等。另一方面,在继续完善刑事案件的审判公开原则,并进一步细化原则具体操作的基础上,构建起刑事诉讼案件公开机制,形成一套包括审判公开原则、新闻发言人制度、刑事案件信息公开禁止性规则、和案情不当公开的救济为内容的统一的公开制度。

1. 在宏观上创设良好制度环境

具体而言,应当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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