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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刑事责任中的青少年/徐卫东
试析刑事责任中的青少年

徐卫东


一、问题的提出
据报道:“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年上升,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仅以江苏为例,10至13岁年龄段的低龄犯罪占到70%。”由于他们都不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往往对法律肆无忌惮。《扬子晚报》一则消息说:一少年惯偷受审语时出惊人:“到16岁就不再作案了”。为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有人建议采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还有人认为关键在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不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在整个青少年犯罪中,18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达80%以上。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当前刑事犯罪活动中的热点问题。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寻觅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情。
我国社会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多岔路口,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的利益多元化、人的社会角色多样化等问题,使人们(尤其是成人)深刻感觉到了:社会不稳定了、社会规则和人的行为规范不断地受到挑战和冲击;因此也导致了人们行为的“失范”,即违规、越轨。从法治建设的角度讲,违规、越轨除了违反道德就是违法。违法的种类对普通公民而言,主要有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三种;与这三种违法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就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成年人而言正确认识和承担法律责任尚有相当的难度,何况青少年(未成年人),他们连什么是“行为规范”都未必清楚;对于用“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方式,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看法,本文的基本观点是:
不能以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解决青少年(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因为这实质涉及的是关于法治建设中对人的态度问题。青少年(未成年人)是我们事业的接班人,我们必须积极地分析问题,帮助青少年(未成年人)走出误区,而不是将其推向我们的对立面。本人认为,刑事责任中的青少年具有违法犯罪行为人和受害人的双重身份和法律地位;因此,本文从这两方面分析“刑事责任中的青少年(未成年人)”的相关问题。
二、青少年(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
(一)青少年(未成年人)犯罪的表现和特点
随着社会传播媒体的空前发展,青少年(未成年人)以敏感的心灵感受着时代的变化,增加见识的同时,因其生理、心理的不成熟,青少年(未成年人)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无论从犯罪动机、犯罪形式、犯罪的手段等等方面都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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