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民事再审新证据的认定与运用/罗飞云(16)

(九) 严格限制再审新证据的提出时间。既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新证据一定是自己持有的,不应该是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调取的,那么当事人以新证据事由启动再审,就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新证据,不允许在再审审查或再审审理阶段再提出。如果法院在再审审查或再审审理阶段调取了能证明原审事实认定确有错误的新证据,也应该不是以新证据事由启动再审的。如果当事人在原审已申请调查取证而法院未调取,就应该是以“法院未依法调取证据”事由启动再审的;如果当事人在原审未申请调查取证,这可归责为法官未释明而导致举证不充分,应该是以“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事由启动再审的。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是以新证据事由申请再审,法院在再审审查或再审审理阶段均不能再调取新证据,只有以其他事由启动再审时,法院才可以依职权调取或依申请调取新证据。另外当事人以新证据申请再审必须遵守2 年的时间限制,超过 2 年就不能再以新证据为由启动再审,如果新证据是在裁判生效 2 年后才发现的,也不可以在发现之日起 3 个月内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因为这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 184 条规定例外情况。




注释:
[1]王亚新.实践中的民事审判——四个中级法院民事一审程序的运作[J].现代法学,2003,(5) :177 -184.
[2]李后龙,等.关于再审新证据认定和运用的实证分析——以江苏省法院部分民事案件为样本[J].人民司法,2009,(21) :66 - 71.
[3]孙祥壮,等.以正确司法理念为指导 全面考量各种价值平衡——“关于再审中新证据的认定及运用问题的调研”会议综述[N].人民法院报,2009 -10 -16(5) .
[4]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诉中山市工业原材料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Z].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6) :11 -18.
[5]孙祥壮.再审新证据的认定和对待[N].人民法院报,2009 -01 -01(5) .
[6]李国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7]李浩.民事诉讼法典修改后的“新证据”——《审监解释》对“新证据”界定的可能意义[J].中国法学,2009,(3) :156 -168.
[8][德]高尔.民事诉讼目的问题[M]/ /米夏埃尔·施蒂尔纳 . 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萃.赵秀举,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9]邱联恭.程序制度机能论[M].台北:三民书局,2001.


总共17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