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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小额法庭制度与借鉴/马强(2)

是否可以将一件标的额较大的案件拆开成几件小案,分几次在小额法庭提出诉讼?许多州规定,不得将同一件案件拆分成几件案件起诉。惟一的例外是,如果所涉及的行为发生在不同时间,或者存在几个合同,或者是多次损害财物,可以作为几个案件来起诉。不过,许多州对原告一年使用小额法庭的次数有所限制,并且次数越多,其后的最高上额越少。例如,科罗拉多州规定:同一原告在小额法庭提出诉讼每月不得超过 2 次,每年不得超过 18 次。因此,在决定分成多件案件在小额法庭起诉前,原告应当查清每年的诉讼限量次数是多少。作出这样限制的目的,是防止一些当事人把小额法庭当作向被告催讨债务的工具。

小额法庭受理的案件不仅有标的额上的限制,而且还有案件类型上的限制。小额法庭的受案范围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小额金钱给付案件,但无权管辖身份案件(诽谤、侮辱、诋毁名誉、更改姓名)、婚姻案件和集团诉讼案件。

(二)小额法庭的法官

小额法庭的法官可以是正式法官、聘用法官或临时法官。正式法官是指经过正常程序,由各州选举或州长任命的人士;聘用法官是指法庭聘用的人士;临时法官经常由律师担任,但必须得到原、被告双方的书面同意才有权审理案件。由于临时法官来自律师,可能缺乏案件审理的经验,或对案件的审理有偏差,因此,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案件很复杂,有权要求更换临时法官而由正式法官或聘用法官审理。

(三)小额案件的审判

1.开庭

小额法庭的开庭程序与普通民事案件的开庭程序相似,先由原告陈述案情,然后被告答辩,双方辩论。法官在开庭期间可以交叉询问双方。

2.判决与上诉

经开庭审理,法官可作出判决。通常情况下,法官在听完当事人的陈述后已经对案件作出了判决,但是,许多法官并不当庭宣判,原因在于:(1)法官还需要更多的时间考虑案件;(2)如果当庭宣判,有的当事人会对判决不满,作出不当的反应,损害法庭的严肃性;(3)法官会考虑到败诉方的情况而择日宣判。例如,法官会考虑到,如果当庭宣判,将使败诉方非常难堪。因此,很多情况下,双方陈述完毕后,法官不会当庭宣判,而是让当事人回家等待法院通知定期宣判。

小额法庭的判决是格式化判决,判决书中并不写明案件事实和判决所依据的法律,通常,判决书包括以下内容:法院名称、案件号、原被告姓名、地址及电话、判决内容以及上诉期限。判决内容主要是载明赔偿数额、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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