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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小额法庭制度与借鉴/马强(9)

(四)注重调解和及时履行

据统计,在美国一些法院,小额法庭判决的自动履行率徘徊在 40% - 60% 之间。[15]引入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小额案件,目的就在于通过某些程序的简化求得对小额权利的迅速救济。如果案件快速审结后却得不到执行,或者再进入旷日持久的执行程序,无疑使众多小额权利人的权利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使民众对小额诉讼程序产生不信任。在我国,生效民事判决的自动履行率低也是不争的事实,小额案件,标的额较小,绝大部分当事人都有履行能力,有鉴于此,小额案件的处理,应当把促成裁决的自动履行和及时履行放在首位。调解对于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具有判决所不具备的功效,小额案件,诉讼金额小,当事人诉争的利益就小,容易协商解决。因此,小额案件,应当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尽可能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特别是促成当事人即时履行调解协议所确定的内容,以减少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比例。




注释:
作者简介:马强,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法官,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
[1][日]三月章:《日本民事诉讼法》,王一凡译,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 1997 年版,第 394 页。
[2]从 1990 年开始,日本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为期 6 年的修改,小额诉讼程序的创设即为此次修改的重要成果之一;英国 1999 年推出的《英国民事诉讼规则》设专章规定了小额索赔审理制;韩国在 1973 年规定了小额诉讼制度。
[3]在美国,小额法庭有不同的翻译法,例如,在伊利诺依州,小额法庭被称为 small claims court;在阿拉巴马州则称为 small claims docket,而在密西西比州则被称为 justice court。即使在一州内,小额法庭的称谓也不同,例如,路易斯安那州,在城市,小额法庭被称为 justice of the peace,在乡镇,则被称为 city court \claims division。
[4]但也有的州如德拉瓦州规定,即使被告反诉金额超过小额法庭最高上额,案件仍由小额法庭审理而不能转移到其他法庭。如果被告反诉胜诉,有两种可能:一是法庭记录审理结果,被告向高级法院诉讼;二是被告接受小额法庭判决,放弃赔偿金中超过小额法庭最高上额的部分。也有的州如密苏里州规定反诉金额超过小额法庭最高上额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可以不转庭。
[5]美国司法部:《小额法庭制度改革》(U.S.Department of Justice 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 :Small Claims Court Re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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