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适时审判请求权/韩红俊(10)
从当事人而言,所关心的是狭义的案件管理;就法官而言,比较关心的是在同一法院内案件在各法官之间如何分配,避免审理案件数量不均衡的状况。具体的案件管理与法院管理中的案件分配并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具有某种程度的相互作用。也就是说,如果案件分配不当,使个别法官审理案件的负担过重或者对案件审理的顺序安排不适应案件需求,从整体而言,必然会影响到其他案件的进行,甚至会造成迟延的结果。因此,法院管理中的案件分配虽然不涉及具体个案进行的程序,然而仍会对当事人具有直接的影响。因此,案件分配对满足当事人的适时审判请求权的请求具有重要意义。
案件分配制度。案件分配制度是法院案件管理流程中的一个小环节,但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在当代各国的司法改革中,人们对分案制度的改革体现出很大的热情,甚至有人提出:“任何案件管理的主要特点是如何将案件分配给法官。”[2]通过科学方法将案件进行分配也是审判组织职权优化配置的前提。美国法院采取专设公务律师或书记官对案件进行分类筛选后,采取随机分案的方法(注:但法官有权提出由于正当理由自己不能审理。),并通过评估不同类型案件工作量的“加权案件量”方法分配案件。德国法院采取由法院专职行政官员根据本院《工作分配计划》将案件按照各审判庭审理案件类型分配至该审判庭庭长的做法(注:在德国,法官不能忍受不确定性,法官也不得拒绝所分配案件及司法事务。各法院案件分配办法中关于分案的方式、顺序、轮次均有详细明确的规定,任何人均可以查阅。)。我国台湾地区所有的民事案件都按照法院预先确定的规则,通过电脑抽签分案的方式将案件分配给具体的法官受理(注:在我国台湾地区,分案规则是如何规定的,属于法院的内部操作规则,外界不易了解。在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某些案件可以不经抽签而直接按照收案顺序分案。)。我国澳门地区分发案件遵循平均和随机的原则分配法院工作,案件的相关文件在经过分类编号后以抽签的方式随机分配,并将分配结果登记并公布。我国传统案件分配采取指定分案的方式,即立案庭只根据案件的种类将其分到具体的业务庭,然后由业务庭的庭长决定案件分配给哪个法官。为了消除庭长指定分案中的人为因素确保审判公正,改革的方案是随机分案,并按照法院受理案件的时间来决定案件的审理顺序。
随机分案制度主要的功能只是提供一个更为公正的外观,即确保形象公正,以尽可能消除公众的猜疑。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达到司法公正。随机分案通常是在审判人员之间进行轮序分案,不按照各法官实际积存的案件数进行分配,缺乏灵活性(注:在美国、奥地利、荷兰等国家,分案时均依据案件的质量和复杂的程度,对案件进行加权处理,以使法官审理案件的工作量达到平衡。),亦不考虑案件分配与法院资源配置的平衡,如原本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若拘泥于随机分案方式则可能由不同的法官审理,这显然是一种司法资源的浪费。基于案件难易程度不同,法官办案水平的差异,诉的合并、分离等因素的考量,应以随机分案为主,庭长利用动态均衡法进行调节为辅的进行案件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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