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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适时审判请求权/韩红俊(6)

司法最终救济原则是适时审判请求权得到保障的基础。作为民事纠纷解决体系中心的民事诉讼发挥着两方面的作用:一是纠纷的法律解决;二是为社会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促进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利用机率和效果。第一,适用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当事人缺少解决纠纷的意愿,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都无法得到利用。而只要有一方当事人将纠纷提交法院,就可以启动诉讼程序,诉讼的强制性会促进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利用,有效分流部分民事纠纷。第二,民事诉讼依法解决纠纷的确定性,会促使纠纷当事人出于对诉讼成本以及民事诉讼公正裁判结果的预测,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基于此,民事诉讼制度赋予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更大的活力。第三,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利用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法院通过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和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是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得以充分利用的保障。在此意义上,司法最终救济原则是当事人的适时审判请求权得到的基础。

(二)切实遵守审限的规定

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审限这一概念基本上都付之阙如。我国则规定了较完备的审限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当事人适时审判请求权的保障,但由于立法理念的偏差,同时又侵害了当事人的适时审判请求权。

民事审限的法律渊源。《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在民事审限的一般长度、民事审限的计算、民事审限的延长、民事审限的排除、违反民事审限制度的惩戒方面对民事审限制度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民事审限制度对当事人适时审判请求权的保障。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对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非诉程序的审限都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本世纪初,根据《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一些地方法院相继建立了审判流程微机管理和电脑审限跟踪中心等类似机构,监督承办案件的法官和合议庭是否遵守了审限。有的法院对在规定的审限届满前十日未报结案的,会由立案庭通过微机网络向全院公开给该法官或合议庭黄牌警告。从我国的立法规定来看,审限还是较短的,因为世界上被评价为程序较有效率的奥地利审理期间平均为 278 日,76% 的案件在 12 个月内审结(注:Philip M.Langbroek & Marco Fabri :《法院案件管辖与案件分配:奥英意荷挪葡加七国的比较》,范明志、张伟毅、曲建国译,法律出版社 2007 年 5 月版,第 55 页。)。立法上明确的审限规定,司法实践中的严格遵守,使当事人对诉讼要经历的期间有明确的预期,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当事人适时审判请求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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