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适时审判请求权/韩红俊(8)
诉讼程序的多元化及选择可能性。为了将有限的司法资源公平有效地分配于民事案件,针对民事案件的性质、需求,依据其有无民事纠纷、案件的繁简、诉讼标的额的大小,设置了不同种类的程序,以回应社会需求。根据案件的繁简,设立了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除了法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外,当事人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一方面可以适应该案件当事人对适时审判的需求;另一方面使得法院更有资源和时间慎重处理其他案件,对该案件以外当事人的适时审判请求权也是一种间接的保障。根据当事人之间有无纠纷,设立了诉讼程序和非诉程序,在当事人之间存在无争议的、已到期的、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债权债务关系时,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督促程序或诉讼程序,以保障自己的适时审判请求权。
法院的释明义务。为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实现,促进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法院负有相应的诉讼促进义务。第一,迅速确定举证期限、指定开庭审理日期、及时送达裁判文书。法院立案后,为使诉讼程序得以迅速顺利推进,对送达诉讼文书、确定举证期限都规定了法定期间,以便在进行充分庭前准备的基础上以确定争点。当事人要求延长举证期限必须有正当理由,开庭审理的日期确定后无特殊理由不得随意变更。庭审结束后,还应在法定期间内及时制作裁判文书并不延迟的送达当事人。第二,对当事人进行适当、适时的释明,以使当事人能及时提出正当的诉讼请求、能在适当时期提出攻击防御方法、为事实上或法律上陈述、进行诉的变更或追加。《证据规定》第35 条第 1 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做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法院有义务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充分、不适当时进行释明,修正处分主义的弊端,以便当事人能提出正当诉讼请求;在当事人的事实主张不明确、不妥当、不充分以及需要提出新的事实时,在当事人应提出证据申请而未申请、提交的证据不充分以及对证明责任不明确时进行释明,以便弥补辩论主义的不足,使当事人能及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在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未提出明确法律关系、当事人要求适用的法律关系和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不一致时、案件事实能适用多种法律关系时进行释明,以便和当事人进行法观点的讨论,使当事人能及时进行诉的变更或追加,达到纠纷的一次性彻底解决。在案件涉及到第三人、或被告有可能会提出反诉时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诉的合并方式进行,以扩大诉讼的纠纷解决功能,充分有效利用司法资源,达到了保障当事人适时审判请求权和第三人听审请求权的双重效果。第三,依法驳回当事人逾时提出的攻击防御方法。举证时限的规定,是为了达到案件集中、迅速审理而具有合目的、合比例的手段。由于失权对于当事人的权利有重大影响,因此,当事人所忽略的事实或法律观点对裁判结果有重大影响者,如果法院未能尽释明义务,使当事人有表示意见的机会,对当事人来说显失公平。因此,司法解释在再审阶段给予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措施(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0 条中规定,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既是对失权制度的缓和适用,也是在实质正义的理念下对当事人的救济措施。)。但由于失权规定并非仅仅为当事人利益而设,兼具有促进诉讼而使所有人均能享受到法院适时审判的权利,因此,受诉法院应依职权依法适用举证时限的规定,驳回当事人逾期提出的攻击防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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